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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法院的審判結果通常來說,無非是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付,剩下的由當事人按責任分擔;但是,如果肇事車輛沒有買交強險,結果又會是怎樣的呢?近日,蘇灣鎮居民陳某,就真切地明白了這個問題的答案。
2011年年底,陳某駕駛摩托車與行人蔣某發生碰撞,導致蔣某受傷。2013年,蔣某的法定代理人以蔣某名義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陳某賠償蔣某各項損失共計9萬餘元。辦案法官發現,本案中並無保險公司作爲共同被告,這在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當中是很少見的。經過調查發現,原來被告陳某並沒有爲該肇事車輛購買交強險——這樣一來,原本應該由保險公司賠付的數額,就要由陳某自己全額賠付了。
“我前一年還買了保險,結果什麼事情都沒有,2011年就沒買了,誰想到都年底了竟然出事了。”陳某懊悔地說,但此時懊悔已經無用,該賠的錢還是要賠。辦案法官考慮到陳某經濟條件比較困難,決定爲雙方進行調解,一方面減輕陳某的負擔,另一方面也避免判決後原告勝訴卻拿不到錢的情況發生。經過一番努力後,原被告雙方達成和解,被告在已支付的醫療費之外再給付賠償款5萬元,原告撤訴,雙方不再有其他糾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對車主、行人、包括所有使用公共道路的人員,以及相關的一些財產損失,都可以通過這種制度安排得到保障。所有車主都應該明白,購買交強險是一項法定義務,是對自己、更是對他人應負的責任。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