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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消費者協會公佈的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各級消費者協會共受理消費投訴543338件。其中,質量問題居首位,超過50%;位居第二的是售後服務問題,佔14.2%。值得注意的是,侵犯人格尊嚴成爲該年度的投訴新關注點。
每一個人都是消費者。您是否遭遇過投訴無門、訴訟無果、索賠無力的尷尬?
據中國消費者協會統計,1994年至2012年的18年間,全國消費組織共受理消費者投訴1.2億餘件。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的呼聲一年比一年高,僅十一屆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就有517人次提出修改消法的議案17件。
今年4月25日閉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首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這是該法實施近20年來首次修改。修正案草案將現行消法的8章55條擴充爲8章60條。
重新界定“消費者”範圍和“消費”涵義
“希望法律修改後能夠讓消費真正成爲一件輕鬆的事情,不再是花錢買罪受。”“明確投訴渠道、救濟途徑,確保投訴有門。”……採訪中記者瞭解到,公衆普遍關注法律將如何保障其放心消費。
其實,早在20年前,消法的創設初衷就是如此。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消法。這是我國第一次以立法形式全面確認消費者的權利。在這部法律中,消費者的隱私權、選擇權、知情權、人格尊嚴等都被納入了法律保護的範疇。
但是,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人們的消費能力、消費習慣、消費模式都產生了巨大變化,該法的一些規定落後於時代,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消費者維權。比如,20年前起草消法時,醫療、教育、住房等主要是一種社會福利,由政府和社會按照個人的身份和資歷進行分配,金融理財、電子商務、私人購買小汽車更是不曾涉及。如今,醫療、住房等已經帶有經營性質,金融消費特別是電子商務幾乎家喻戶曉甚至大有取代傳統消費之勢,私家車更是大量進入家庭。因此,修法的首要任務就是拓寬消法的適用範圍。
2013年4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作關於消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時表示:“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適時修改這部法律,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現行消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爲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其權益受本法保護。”
十一屆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張秀娟、高曉明、戴仲川等300多位全國人大代表曾提交議案,指出“消費者”的範圍界定較爲籠統,“生活消費”的含義不很明確,在實踐中較難操作,建議刪除“爲生活消費需要”的表述。
初次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
會委員鄭功成和範徐麗泰等表示,“將消費者限定爲自然人,將消費行爲限定在生活消費,這樣的規定顯然損害了法律的完整性。只要是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無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都應該受消法的保護。”
最大限度地扭轉消費者的弱勢地位
進一步加大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也是這次修法的重點所在。
由於商家營銷方式的變化,特別是網絡經濟的出現,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成爲消費領域的新課題。十一屆全國人大期間,劉慶寧、應名洪等150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建議規定消費者享有其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修正案草案新增了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規定。
審議草案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唐世禮對這條規定非常關注。“有人買房,房款還沒有交完,住房也還沒有建好,就被若干裝飾公司每天電話不斷地推薦和聯繫裝修,嚴重地干擾和影響正常的生活。”唐世禮建議,對擅自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以及非法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爲,應當加重處罰的力度。
這次修法還吸收了張秀娟、劉賜貴等百餘位全國人大代表的建議,擬將現行消法規定的欺詐行爲的賠償標準由1倍(即價款十1倍賠償)調整爲2倍。同時,擬設立賠償數額下限,即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爲500元”。
對此賠償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侯義斌認爲“不給力”。“賠償新規既不足以制止經營者的欺詐行爲,又不符合‘假一罰十’的民間經營常理。”他建議將賠償標準修改爲2倍到10倍。
“受害人有權要求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民事賠償”的規定,讓鄭功成和呂薇等委員心生疑惑,“對故意行爲應該有不設上限的懲罰性賠償,現在這一規定完全不是懲處明知故犯者,而是明確地告訴違法者不用承擔多大責任”。鄭功成委員說,對作惡者的仁慈其實是對受害者的殘酷,修訂這一法律應發出懲治不法者的強烈信號。
隨着信息技術發展,網購逐
漸成爲人們購物的主流方式之一。但是網購最大的問題是消費者和經營者信息不對稱。2012年央視“3·15”晚會上,消費投訴前十名中,網購排在第一位。鑑於此,十一屆全國人大期間,應名洪、徐景龍等近200位全國人大代表建議賦予通過直銷、非現場交易等方式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在一定的期限內可以無條件退貨或者解除服務合同的權利。修正案草案新增了“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的規定。審議時,呂薇委員和全國人大代表程蘇擔心這樣會導致惡意退貨,建議細化關於退貨的法律規定。
以舉證責任倒置疏通維權瓶頸
消費者維權之難,難在單個消費者處於弱勢,難在舉證、協商、起訴、索賠等各個環節,其中“舉證難”堪稱瓶頸——無法舉證,就無法協商或起訴,進而無法索賠。所以,要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首先要破解“舉證難”。
十一屆全國人大期間,孫建國等180餘位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讓處於優勢地位的經營者提供自己無過錯的證據。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萬鄂湘認爲,修正案草案最大的亮點是舉證責任倒置。只是在措詞上,“相關”的概念太廣了,他建議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措詞作修改。
“司法解釋措詞用的是,由生產者、經營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這一看就很清楚。”萬鄂湘說,無論企業懂不懂什麼叫舉證責任倒置,將來都要對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時刻準備承擔舉證責任。
針對修正案草案限定機動車、電視機等四種舉證責任倒置商品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楊衛和王曉等表示,“現實生活中,食品、藥品領域也存在類似的問題,這個領域的專業性較強,容易產生糾紛,而消費者在知識、信息上又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因此,建議將食品、藥品等也納入‘經營者舉證’的範圍,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與民事訴訟法相銜接,正式引入公益訴訟方式,也是此次修法的一個亮點。也就是說,沒有能力訴訟的消費者,可以直接由消費者協會代表其提起訴訟。
但是在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政奎和全國人大代表程蘇等對這條規定的可操作性表示質疑。“沒有資金的保障,消協很難發揮作用,現在消協資金來源不明確。”劉政奎建議在修正案草案中明確消費者協會的性質及資金來源。
萬鄂湘認爲,司法實踐中可能會遇到消費者協會不具備公益訴訟能力的問題。他建議增加一個選項,規定“或由其委託、指示的法律援助機構提起訴訟”,他說,這樣不僅可以防止濫訴,也可以發揮法律援助機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