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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特約記者楊健鴻通訊員沈芳)雲南省箇舊市檢察院針對村民自治組織負責人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多發的情況,進行了“村民自治組織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試點”,聘請村民擔任預防職務犯罪監督員,有效防止了農村職務犯罪。
2010年,箇舊市檢察院查辦了該市大屯鎮樓坊寨村委會主任侯某受賄案。由於案件涉及村幹部在土地徵用中侵害村民利益,引起村民不滿,接連發生了兩次羣體性事件,造成了道路阻斷、工廠停產等惡劣影響。怎樣才能把“事後處理”變爲“同步監督”,防止再出現侵害羣衆利益的案件,重構羣衆的信任?箇舊市檢察院預防科幹警走進村民家中,聽取了羣衆的想法。
經過深入調研,從2011年,箇舊市檢察院開始在大屯鎮推出了“村民自治組織預防職務犯罪監督員”試點,建立了“預防職務犯罪監督員”制度,在村委會和自然村聘請村理財小組人員爲預防職務犯罪監督員,制定了監督員的工作職責,並將監督員的工作職責融入“村規民約”。
據大屯鎮龍井村委會預防職務犯罪監督員普興龍介紹,自從擔任監督員以來,村委會每次開支他都在場監督,並督促村委會及時進行村務公開,承擔法制宣傳員、聯絡員的職責,向村幹部和村民宣傳職務犯罪預防知識,及時與檢察院溝通反饋村幹部廉潔履職情況。自從擔任監督員以來,普興龍共參加了五次監督活動,對村委會用於擁軍、修渠等開支逐項進行了監督。“發現什麼問題,我就可以直接向檢察院反映。有了監督,村幹部用錢就規矩多了。”同時聯絡員還成爲村民瞭解村委會工作情況的一個窗口,他們向村民詳細講解每筆開支的去向,使村民的疑慮得到了化解,對村幹部更加信任。
箇舊市檢察院檢察長萬買富告訴記者:“試點開始以來,檢察院共在9個村委會推行了‘村民自治組織預防職務犯罪試點’,聘請了9名監督員。”到目前爲止,試點村沒有發生一例職務犯罪案件,沒有出現一起因村幹部職務犯罪引發的羣體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