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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性看待提高刑罰的作用,倘若提高了刑罰,但未來在實踐中又不能很好應用的話,那麼法律就成了“稻草人”。
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釋》)。《法釋》共計22條,首次明確界定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法釋》還對使用“地溝油”等加工食品,非法銷售“瘦肉精”,細化了定罪量刑,明確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最高判死刑,男性保健食品添“偉哥”將獲罪,將重罰食品添加三聚氰胺等。最高院要求,《法釋》中涉案的犯罪分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但應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法釋》一出,人們拍手稱快。食品安全,是事關公衆身體健康的大事,但是食品犯罪卻一直屢禁不止,其中一個原因就是量刑太輕、犯罪成本太低。以地溝油爲例,地溝油的危害巨大,但卻屢禁不止。這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長期以來,對於地溝油犯罪,主要以罰款爲主,最多判刑幾年,不法者爲此付出的代價較小,爲了高額利潤不惜鋌而走險,甚至被處罰後,馬上又重操舊業;二是監管部門沒有發揮好“貓”的作用,讓地溝油總是有機會流到餐桌上。
面對現實處罰中的“溫柔”,近年來,公衆不斷呼籲加大食品安全整治力度,甚至發出“要對不法分子判處死刑,罰得他們傾家蕩產”的呼聲。兩高此次作出的最新司法解釋,則順應了公衆的這一訴求。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釋》第十六條對食品監管瀆職犯罪各罪名的適用以及共犯的處理也提出了明確意見,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說,《法釋》既給了不法分子以極大的威懾,又讓監管部門不敢懈怠,着實給食品安全上了一道保險,人們連連拍手叫好。不過,也有專家指出,新司法解釋出臺後,在一定程度上回應了當前實踐中面臨的問題,不過也有待完善之處。根據《食品安全法》第62條的規定,進口食品應當符合我國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且只有經過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後才能入境銷售。但該條還規定,進口商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可是在入罪上,只有違反了食品安全標準,才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那麼,在沒有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下,這就自然不存在違法問題,一旦發生安全問題,就將面臨無法可依的執法困境。
法規尚有不足之處,有待日後加以完善,當前,更主要的問題擺在人們面前:動用重典能否給食品安全上保險?爲了對不法分子形成威懾力,提高刑罰有其必要性,但也要理性看待刑罰的作用。倘若提高了刑罰或對入罪條件規定更趨嚴格,但未來在實踐中又不能很好應用的話,那麼法律就成了“稻草人”。因此,筆者以爲,單純動用嚴刑峻法,不一定就能成爲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靈丹妙藥。在完善相關法規、提高刑罰的同時,還必須通過行業自律、政府監管和公衆參與等,來強化對食品安全的治理,讓違法者承擔相應的責任。此外,還應加大監管方式的創新,通過強制信息披露、標準制定、違法事實公佈、重點監控、信用體系建設、關鍵點控制等方式,引導和改變食品領域行爲主體的行爲方式。只有多管齊下,才能給食品安全多上幾道保險。
趙兵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