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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立一個公正的制度,讓每一個人只要有一份正當的工作,就相應地擁有一份穩定的可預期的生活,其中當然包括對勞動者遭遇工傷之後的必要保障。
於靜
4月28日,國際因工傷亡勞動者紀念日。在我們身邊,如果說一些勞動者因從事危險工作的“正常”傷亡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那麼勞動者因資方違規生產或沒有提供足夠的甚至基本的勞動保護而產生的傷亡,同時企業也沒有爲勞動者繳納工傷、醫療、養老等社保,使這些勞動者在工傷之後還要被迫陷入勞無所保、傷無所醫、老無保障的雙重困頓之中,則是完全不應該發生的!我們關注這些原因造成的、具有這些特點的工傷羣體,比以往更大聲地說不,就是在關注我們每一個勞動者自己。
有統計顯示,現階段遭受工傷的勞動者中有90%以上是農民工。的確,他們的個體化、分散性特點突出,社會人的身份顯著,基本屬於戶籍、單位、居住地“三不靠”的完全社會人。在城市的本地化融入過程中,基本處於沒有外援、自生自滅的境遇,缺乏尋求困難幫助、權利救濟的渠道和幫助。筆者前兩年對廣州做過一個相關調查,綜合分析結果顯示:流入廣州的異地務工人員78.5%來自農村,構成以新生代異地務工人員爲主;受教育水平偏低,初、高中畢(肄)業的佔73.7%。他們中63.3%的人在穗工廠、企業就業,即俗稱“打工”,另外,還有11.4%的異地務工人員以靈活就業即“打散工、零工”謀生。他們一般工作於不需要很高的文化、勞動密集型的中小企業、微企業、甚至合法權益沒有保障的“黑工廠”,基本屬於廣州的最低收入人羣。他們往往在用工不規範的企業裏打工,未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遇到糾紛無法證明和“老闆”的勞動關係,沒有足額繳納甚至根本沒有繳納社會保險,遭遇工傷時無法得到甚至是基本的保障,這些是他們這個羣體的常態,也是他們遭遇工傷之後維權路上的重大隱患。而正是由於他們自身的維權能力較差,工傷後還要疲於應付勞資、社保糾紛的情況也同樣非常普遍:他們中遇到過被拖欠工資的佔71.6%,70.2%沒有買失業保險(其中不敢追問的高達61.6%,不知道要買保險的31.4%,不願買的7%)。另外,全市失業的異地務工人員約24.2萬人,失業率高於城鎮登記失業率。可以說,這個事實上最爲弱勢的羣體,沒有被納入到相應的社會化保障體系中的情況很普遍,因而極易成爲我們今天所關注的工傷羣體。
這種現象並非廣州獨有。除了根本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購買社保等管理“盲點”之外,在那些千方百計不足額爲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基本務工保障的企業中,又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在中小微企業中比較普遍。第二,參保歧視外地農民工。大部分的中小微企業只願意給部分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主要是高級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元老級勞動者等,而外地來的農民工則基本被排除在社會保險的門檻之外。第三,即使被迫參保也專挑“錢少的上”。一般情況下,大部分中小微企業都是有選擇地爲勞動者交納一到兩種社會保險,交納標準一看數額的大小,二看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的力度。例如基本養老保險需要交納的數額較大,所以企業交納養老保險的比較少。而政府對於工傷保險的監督檢查力度較大、企業費用也較低,相比較而言企業會較多地爲勞動者交納工傷保險。第四,人爲降低社保交費基數。社會保險的交費基本上是以勞動者的工資數額作爲基數的,有些企業不以勞動者的實際工資,而是以遠低於實際工資水平的“合同工資”作爲標準覈算交納社會保險的基數,有的僅以政府公佈的當地勞動者最低工資數額爲標準作爲交費基數。這些做法都使得勞動者的社保收入減少了,務工的保障被迫降低了,這是目前亟待解決的另一個管理“盲點”。
我們今天所討論的這些工傷現象普遍的主要原因,是企業的違法成本太低,相對應的則是勞動者救濟性維權的成本太高。一項法律制度如果會爲有人濫用權利提供便利,或者不能爲一些人維權給予有力的支撐,那就必須要改革。國家要建立一個公正的制度,讓每一個人只要有一份正當的工作,就相應地擁有一份穩定的可預期的生活,其中當然包括對勞動者遭遇工傷之後的必要保障。
作者系廣州市社會科學院政治法律研究所所長、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