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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兩岸關係條例”第93-4條、第95-1條修正草案已經由“行政院”院會通過,尚未進入“立法院”審議程序。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立法院”議決法律案應經三讀會。兩岸多年來交流頻繁,尤其是“大三通”建立之後,調整“小三通”自然是順理成章的事情,相信這兩條修正草案的通過應當不存在大的困難
於文豪
根據臺灣地區“憲法”的規定,法律案主要由“行政院”提出。對於“行政院”提出的法律案,須先由“行政院”會議議決後,才能提交“立法院”。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立法院”議決法律案應經三讀會。因此,第93-4條、第95-1條修正草案還需經過“立法院”三讀。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立法院”院會朗讀標題,提案人說明提案目的,經大體討論後,隨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不過,如果有出席委員提議,並獲得20人以上聯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後可直接交付二讀。
第二讀會討論的是各委員會審查之後的議案或者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直接交付二讀的議案。二讀時需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討論時,先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並獲得15人以上聯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則要重新交付審查或予以撤銷。二讀會相當重要,對法案的深入討論、修正、重付審查、撤銷、撤回等都在此環節作出決議。
在二讀會上,如果法律案的一部分已經通過,其餘仍在進行中時,如對立法原旨有異議,由出席委員提議,並獲得25人以上聯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則全案要重新交付審查。但這種情形以一次爲限。
第三讀會主要是對法案的表決程序。在這一環節中,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僅能在文字方面進行修正。在會議時間上,三讀會應當在二讀會之後的第一次會議舉行。但是,如果在二讀會上有出席委員提議,並獲得15人以上聯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可在二讀完成後直接進行三讀程序。
完成三讀程序後,法律案由“立法院”諮請“總統”公佈並函送“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10日內公佈。而按照“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的規定,如果“行政院”認爲“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有阻礙難行時,經“總統”覈准,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複議,“立法院”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逾期未議決的,原決議即告失效。複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目前,第93-4條、第95-1條修正草案已經由“行政院”院會通過,尚未進入“立法院”審議程序。由於“立法院”黨團的政治立場往往直接影響修法成功與否,因此贏得朝野黨團的共同支持非常必要。
此前,“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已於4月11日開始審查“條例”第17條修正草案。該條修正草案擬將大陸地區配偶取得身份證的年限由6年縮短爲4年。對此,島內不同政黨有很大分歧。有反對黨指出,從6年改爲4年是爲選舉考慮,這19萬參政權的大陸配偶必定會影響2016年的總統大選。爲此,“行政院陸委會”專門在4月8日發佈一則新聞稿,對媒體有關調整大陸配偶取得身份證報道作出說明:“陸委會本次修法調整大陸配偶取得身份證制度,是從人權保障角度出發,在法律上給予大陸配偶公平對待的保障,外界不宜以政治及選舉角度看待與人權保障相關的修法事宜。”
而對於“行政院”院會4月11日通過的“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媒體也提出一些反對意見。“陸委會”甚至專門作出一個“嚴正聲明”:“兩岸兩會互設分支機構,基於尊嚴對等,服務兩岸民衆,與政治協商無涉”,“歡迎外界就本草案提供各種建言,但希望減少不符事實的指控或刻意的扭曲”。足見朝野雙方在此問題上的巨大分歧,也體現出兩岸互信還存在一些困難與變數。
但是,第93-4條、第95-1條修正草案與前兩者有所不同。這兩條修正草案所涉及內容並不敏感。兩岸多年來交流頻繁,尤其是“大三通”建立之後,調整“小三通”自然是順理成章的事情。對於具有充分民意基礎和現實基礎的事項,反對黨即便是基於自身固有立場,也沒有足夠理由反對該修正草案。況且,在擴大兩岸經貿往來的大趨勢之下,一意反對並不明智。而在程序上,由於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在“立法院”中佔據多數,相信這兩條修正草案的通過應當不存在大的困難。
(作者單位: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