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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孫:我在飯店做收銀員,前不久,我的一個同事偷走了店裏的幾千元錢被抓了。老闆因此事給全體員工開會,要求我們每人交納保證金。老闆稱他不想再發生員工盜竊的事情,爲了保證安全才讓我們交保證金。如果我們辭職時沒有不良記錄他會如數退還。我理解老闆讓交保證金也是無奈之舉,但是我還是覺得用這種方法保護飯店的財產有些不妥。請問律師我們該交保證金嗎? ◎律師解答:
天允律師事務所的賈長亮律師說: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者抵押金。儘管你的老闆是害怕再出現員工偷盜的事情纔要求你們交納保證金,但他的行爲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老闆可以在招聘員工時留好員工的個人信息,以備出現問題時能及時查找、聯繫。你們有權拒絕交納保證金。
時報記者張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