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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近日,天津市薊縣人民檢察院對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做出了酌定不起訴的處理決定。
2012年10月5日上午,婦女王某某駕駛着三輪摩托車,帶兩歲的兒子張某沿鄉村公路回家,張某站在三輪摩托車駕駛座前的踏板上,在行駛過程中,出於孩子調皮好動的天性,張某在駕駛座前不時地亂動,由於踏板面積較小,極容易踩空滑落,此時王某某爲保護兒子張某的安全,便用右手去扶擋,而左手在控制車輛方向時發生傾斜,致使摩托車駛入公路一側的道溝並與路邊樹木發生猛烈撞擊,張某的頭部撞在樹上,失血過多當場死亡。
事發後,公安機關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將王某某一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審查,案件承辦人認爲,本案從主客觀等因素來看,已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事發後及時報警,並在現場等候處理,到案後認真悔罪,屬自首,且人身危險性小,無前科劣跡,系初犯,按照法律的規定,對王某某可從輕、減輕處罰,但考慮到本案還有一個不同於其他同類案件的特殊之處,那就是,死者張某系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兒子,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本身也是受害人,由於自己安全意識的淡薄和疏忽大意而上演了一場讓自己悔恨終生的悲劇,這對王某某的心理上造成了巨大創傷。死者張某的父親告訴承辦人,事發後他的妻子王某某整天以淚洗面,精神恍惚,兒子的死以及極度的自責已經摧垮了這位母親。張某的父親也哀求辦案人員,希望能夠從寬處理,不要再追究他妻子王某某的刑事責任。
綜合上述情況,根據刑法和刑訴法的相關規定,並本着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同時也爲最大限度維護受害家庭的和諧,承辦人經過認真思慮決定對本案做出不起訴決定,並對王某某予以訓誡,責令其具結悔過。
通過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檢察官藉此提醒廣大市民:在攜帶兒童駕車外出時,一定要做好特殊防護,遵守交通規則,以保證出行安全。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等車輛的平穩性較差,安全係數低,不建議兒童乘坐,乘坐小轎車、麪包車和大巴車時,一定要配備兒童座椅,並有專人在旁看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