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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因同學聚會上的一次閒聊,兩個老同學達成了代炒股的約定,未料,不久後所購股票嚴重虧損,兩人因此反目成仇,並就虧損承擔問題鬧上公堂。日前,河北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要求返還欠款的訴求。
市民蔣某訴稱,她與嶽某是老同學,2011年同學聚會時,嶽某告訴她可以代爲進行股票交易。出於對老同學的信任,蔣某欣然應允,並全權委託嶽某操作,兩人還爲此簽訂了一份書面合同,約定嶽某保證蔣某的30萬元本金及六個點的收益,虧損全部由嶽某承擔。炒股過程中,嶽某所選股票虧損了,以致蔣某股票賬戶內的30萬元還剩下十幾萬元。爲彌補蔣某損失,嶽某於2011年12月給了蔣某14萬餘元,並給蔣某打了一張欠條,寫明欠蔣某人民幣2.8萬元。而後,嶽某一直沒有將這2.8萬元給付到位,蔣某爲此將老同學告上法庭,向其索要上述欠款及相應利息。
法庭上,被告嶽某辯稱,她與原告蔣某在同學聚會時談論股市行情,蔣某提出讓嶽某給炒股,嶽某同意給蔣某提供信息,但要求蔣某用自己的股票賬戶炒股,並由其自己操作。雙方並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是做了口頭約定,並且股票虧損後,嶽某也已給付蔣某十餘萬元。嶽某認爲,口頭約定不受法律保護,而且目前也沒有能力支付原告訴求的款項。
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爲,雖然原、被告之間並非簡單的債權債務關係,但該債權債務關係是由原、被告雙方對股票交易的約定而產生,並且原、被告已按雙方的約定部分履行,除履行的部分外,尚欠的款項由被告給原告寫有欠條。既然被告認可雙方的約定並已部分履行,就應按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該欠條應視爲原、被告雙方對當初約定的結算,被告應按欠條的內容履行還款義務。原、被告雙方並未約定逾期給付的利息標準,故利息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2013年1月的利息。由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返還原告欠款2.8萬元,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2013年1月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