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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黃少宏通訊員/黃彩華)在東莞某大公司擔任會計的李某在短短的3年時間裏,利用職務便利虛報和冒領離職員工工資高達102萬元,後自首並退贓。日前,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4年。
現年29歲的湖南男子李某從2006年6月開始在大嶺山鎮某實業有限公司工作,負責該公司員工入職、離職、考勤及工資覈算等工作。2009年6月開始,李某多次利用職務便利,虛報、冒領多名已離職員工的工資共計102萬多元。
直至2012年,公司才發現李某做的工資覈算表有問題,遂向公安機關報警。接報後,公安人員於2012年9月11日12時30分許在公司內將李某抓獲。破案後,公安機關從李某的住處繳獲其用於冒領工資的存摺、銀行卡,並凍結其賬戶內存款。案發後,李某的家屬向被害單位退贓25萬元,被害單位表示對李某諒解。
法院認爲,李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公司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職務侵佔罪,依法應予懲處。李某被公司發現有作案嫌疑後在公司等候公安機關的處理,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
根據現行刑法規定,犯職務侵佔罪,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法院根據本案具體犯罪情節及李某的認罪態度,遂以職務侵佔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並判令扣劃李某被凍結在銀行的存款77萬多元,發還給被害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