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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姚博本報記者袁瑋)常說走路要多注意腳下,鄒女士走路時因沒留意到路面不平而不慎摔傷,隨後將在此地施工的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全部損失。近日,長寧區法院判令被告賠償鄒女士16000餘元,並駁回鄒女士的部分訴請。鄒女士在經過單位門口一斜坡時,因路面不平而摔倒受傷。隨後立即到醫院治療,被診斷爲趾骨骨折。鄒女士認爲,自己受傷是因爲施工單位施工導致路面不平,且施工單位沒有設置警示標誌,因而認爲被告具有過錯,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被告方認爲鄒女士摔倒是被斜坡所絆倒,並非施工所致,認爲原告摔倒是自己行走時未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庭經審理查明,事發時,被告方在事發地附近施工,且在事發地未設置警示標誌和採取其他安全措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公共場所或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置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方在道路上施工時,既未設置警示標誌,亦未採取其他安全措施,以致經過該地的原告摔倒受傷,對此,該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另原告作爲一名成年人,明知有單位在施工,行走時應對地面狀況盡到充分謹慎的注意義務,而原告卻疏於注意,因此,原告對本起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施工人的責任。綜上,法庭確認被告施工人承擔6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行承擔40%的責任,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