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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假日免費通行帶給小客車車主的興奮勁兒還沒過,一條消息潑來冷水:經營性公路將獲准延長收費期限,以補償所受到的損失。
交通部網站今天發佈消息,《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今起徵求意見。修正案增加規定“國家實施免費政策給經營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響的,可通過適當延長收費年限等方式予以補償。”
提前還貸終止收費規定刪除
按照原有規定:“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雖然這一規定沒做修改,但延長收費期限卻在修正案中有了明確依據。
修正案沒有明確“延長多少年”,只表述爲“適當延長”。
值得注意的是,收費期限延長的規定在修正案中有明顯增加。如:還貸、經營期滿後,除由公共財政承擔養護費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滿足基本養護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則收取通行費,收費年限可按照公路的兩個大修週期進行覈准。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再如,“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不得提高車輛通行費標準,但可以申請延長收費期限,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
修正案同時明確,國家實施免費政策給經營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響的,可通過適當延長收費年限等方式予以補償。高速公路因改建擴容增加投資需調整收費年限的,可依據本條例有關規定重新覈定。業內人士評析指出,這爲高速公路經營者啓動收費開通了頗爲機動靈活的路徑。
與此相反,原有條例中“提前還清貸款就應提前終止收費”的規定被刪除了。修正案明確“刪除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而該條款的規定是“政府還貸公路在批准的收費期限屆滿前已經還清貸款、還清有償集資款的,必須終止收費。”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