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電從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內蒙古自治區酒類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酒類經營者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銷售酒類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本辦法所稱酒類,是指酒精度大於0.5%的含酒精飲料,包括髮酵酒、蒸餾酒、配製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飲品。經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生產的藥酒、保健食品酒類除外。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並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予以明示。李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