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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峯》報道,通行費,這個話題自從有了經營性公路就不曾離開我們關注的視線。交通運輸部昨天公佈了《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其中,多項規定引人關注,例如“規定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不得超25年”、“政府全資或社會組織、個人捐建公路禁收通行費”;等等,《條例》的修改將對經營性公路的通行費有何影響,能否遏制“收費公路超期服役”的現象?
目前,《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修改意見中提到,“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既然明確規定了收費時限,是否能遏制和打擊“超期服役”?交通運輸部幹部管理學院教授張柱庭提到,其實收費方與公衆理解間還是存在一個矛盾的焦點。
張柱庭:公衆的意見是從收費的那一天開始算到最後,加起來超過了法規期限;而收費經營管理者說,前面有一段是政府還貸路,中間把它買來變成經營性收費路,經營性收費路是從批准的那一天開始,而《條例》是2004年出臺,不能拿2004年的事來制約1994年的事,甚至1984年的事,矛盾的焦點在這。
張柱庭教授的意思是“不能拿今天的船票坐昨天的客船”。那麼《條例》能起到的約束作用的前提是,必須賦予法規涉及“既往”的效力。
張柱庭:《立法法》明確規定,一般來講,“新法律法規”是不涉及既往的。如果政府部門確實認爲它應該要期限太長,想解決它法規生效以前的事。恐怕只能執行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叫做信賴保護原則:之前批過的如果合法的,允許收回情況下要給合理補償。
翻看我們手中拿着的這部《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修改徵求意見稿,發現其實它有一個亮點:就是兼顧了涉及收費公路的各方利益——對投資商造成重大影響的,將延長期限給予保障;還可能規定“逃交、少交通行費車輛加付3至5倍票款”;而對於廣大用路人的保障,正是此次公衆探討的焦點。
交通運輸部幹部管理學院教授張柱庭介紹,對於廣大用路人的保障,在於用法律將具體“免費”的情況進行了規範。不過也有一條和免費相關的條文,引起了人們的吐槽,上海交通大學經濟學院執行院長陳憲說,“收費公路受國家免費政策影響,可通過適當延長收費年限等方式予以補償。”這條擬定條文令人困惑。
陳憲:原來節假日免費對7人座以下的這種對大家的一種優惠,但是現在說又因爲這個免費政策導致有一些公司出現收入減少甚至虧損,然後現在再幫你們延長,那免費政策的好處是什麼呢?有人提出問題,7人座以上的車子沒有得到免費的好處,它還要繼續被延長收費,而且最重要的問題是什麼呢?不管你是要延長,或者是你定多長的期限,應該有一個聽證,有一個程序,有哪些部門來提供意見,再舉行專家各方面的,百姓的聽證會來決定的。
針對公路收費問題,交通運輸部新聞發言人何建中在此前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收費公路專項清理工作仍然在繼續進行。(記者侯豔車麗)
(來源:中國廣播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