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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磚黛瓦恰似這般模樣
○當年的合肥縣衙(資料圖片)
一個地方有一個地方建築的特點,假如說歷史上的四合院代表了北京,石庫門代表了上海,馬頭牆代表了古徽州,那麼,青磚黛瓦就成了合肥土屋的特色。
廬州城罕見的大宅門
不知從什麼時候起,一說起安徽建築特色,給人印象似乎就是馬頭牆。這也難怪,合肥有不少所謂的徽派建築樣式,選取的就是那種傳統的古徽州房屋特色,殊不知和合肥原有的建築式樣迥異,差得可不是一點點。
歷史上的廬州城裏基本上是低矮的房屋,草房連片,夾雜着少有的大宅門。商業集中的前大街、後大街、東大街等地有一些二三層的樓房,大多爲一些富商所有。據一些老合肥回憶,從晚清開始,幾個大戶人家經過長期積累,佔據了大量的房地產。其中李鴻章家族的房屋最多,號稱“李府半條街”,鼎盛時期有房屋近千間。
除此以外,擁有200間以上房屋的還有楊壽山、賈漸逵、劉藏生三家富商。
從前的房屋大多爲私人所有,根據合肥剛解放時的統計,當時合肥共有房屋59萬平方米。其中私房爲56萬平方米,佔到全市房屋總建築面積的94.92%。
不久前,網絡上開展了到底是買房好還是租房好的討論,有一種觀點認爲,應該有適當比例的租房,主張不要一窩蜂地置業,可以在條件暫時不具備的情況下臨時租房居住。其實,歷史上合肥人大多是租房居住的。
安徽省民俗學會副會長張昭先生的曾祖父兄弟是著名的淮軍將領張樹聲、張樹珊,他們家族當時在廬州城裏有較多房屋,除了自己家居住,其餘都用來出租。當然,普通人家也有少量剩餘房屋的,同樣是用來出租。不過,當年可沒有什麼房屋中介,假如你要是租了別人的房屋再轉手謀利,那是要遭人譴責的,民間稱之爲“二房東”。因爲租房的人大多不富有,所以房租隨行並不高,視房屋的新舊程度和地段,每間房月租幾角錢到幾元錢不等。
首次出現找房比找老婆難
現在買房既要考慮價錢,還要考慮區位優勢。歷史上合肥的房屋價值也是要參考距離城市繁華中心遠近、房屋質量和商業興衰情況等因素的,最值錢的在五聖樓巷以西至十字街,再由十字街往南到鼓樓街,那裏是甲等地區,不論租或售,都是最高價,相當於今天合肥一環以內的價格,其餘按距離這個地區的遠近劃分區域論價。
合肥縣政府曾對城區土地及房屋買賣價格進行一次劃分,將土地分甲、乙、丙、丁、戊、己六級,每平方丈價分別爲20萬元、15萬元、12萬元、9萬元、7萬元、4.5萬元(法幣,下同);將房屋價格分西式洋房、青磚瓦樓房、土磚瓦樓房、青磚瓦平房、土磚瓦平房、土磚草平房六個等級,每間價格分別爲6.5萬元、4萬元、2.5萬元、1.5萬元、1萬元、0.5萬元。徵收稅捐時以此價爲標準,買賣交易並不按此價格。
我在資料上看到一些房屋買賣的記載:
1900年,位於今天滁州路鳳凰橋處附近的一所房宅,一共五進24間,其中瓦平房4間,餘皆爲草平房,賣了900兩銀子;
1908年,前大街(今天的長江路)有18間平房,其中瓦房3間,共賣了500兩銀子;
1922年,西門大街龔灣巷(今天的永紅路)附近有25間房屋,共賣了銀元850元;
1930年,位於今天淮河路的兩處門面房共13間,其中正屋9間、廂房4間,共賣了銀元1700元。
從上面我們大致可以看出不同位置房屋的差價。合肥房屋首次出現供需緊張是在抗戰勝利以後,安徽省政府從立煌縣遷到合肥,城區人口陡然增多。據統計,當時合肥城區房屋大約有2萬間,而擁有房產權的房戶僅2063戶,80%以上的人口需租房居住,房荒嚴重。當時社會上流傳着一種說法:“三天可找個老婆,三個月可找件活做,但三年找不到一間房子。”
延伸閱讀
圍牆圍着的都是公家房屋
出生於上世紀50、60、70年代的人都有這樣的印象,過去滿大街都是圍牆,裏面圍着的都是公家的房屋。
從下面列舉的公房數量可以直觀瞭解當年的公房狀況:
一、清嘉慶八年(單位:間)
總數603,縣署120,縣丞署29,典吏署24,督學試院85,廬風道舊署(又稱萬壽亭)26,教場12,火藥局4,城內公館54,東關公館20,護城公館24,倉廒99,養濟院、育嬰室、廣益局等10。
二、1946年(單位:間)
總數1692,縣府公房455,教育、農會、消防用公房36,寺廟、會館房屋936,教會房屋265。
寺廟數明教寺建築規模最大,佔地3734平方米,有房屋67間;
祠堂以段氏宗祠房屋最多,總數達84間;
供外籍同鄉會成員居住活動的會館計有:
1.江西會場(又名萬壽宮,位於今市府南側)
2.金陵會館(位於今市政協處)
3.兩湖會館(位於今合肥三中南側義倉巷內)
4.涇縣會館(位於今市百貨大樓處)
5.旌德會館(位於今和平小學處)
6.山陝會館(位於今安慶路省勞動局宿舍處)
7.福建會館(又名天后宮,位於今省工商聯西側)。
這些會館的房屋少則數間,多則十餘間。
學校房屋總建築面積約1.71萬平方米,其中中學約1.44萬平方米,小學約0.27萬平方米。部分中小學的房產歸公產委員會管理。
安徽省政府搬遷到合肥後出現了房屋供需緊張,客觀上要求增加房屋的建設。這時,從普通市民到政府公務員,要求建公房、降租金的呼聲越來越強烈。事實上當時的安徽省省政府一度有籌建公務員宿舍的打算,但由於這樣和那樣的原因,一直沒有付諸實踐。
倒是兼管房屋租賃的省會警察局迫於輿論壓力,曾在1948年3月制定了《省會區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將房屋質量等級劃分爲:
一等爲瓦房,有天棚、地板和玻璃窗;
二等爲有天棚、地板、窗明几淨的草房或設備簡陋的瓦房;三等爲設備簡陋的草房,規定除商業區房屋前進及第二進暫不列入應出租的房屋外,其他可供居住之房,房主須在一個月內出租。李雲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