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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江躍中通訊員湯崢鳴)外包裝上既無廠名、廠址、保質期,商家也拿不出動物檢疫證明,這樣的牛肉你敢吃嗎?去年8月,黃浦工商分局就查獲了14噸這樣的牛肉。由於涉案商戶的行爲構成違法經營未經檢疫的肉類,黃浦工商分局沒收了這批牛肉,並罰款327萬元。然而,被罰的上海某食品公司認爲該處罰違法,將黃浦工商分局告上了法庭。昨天下午,黃浦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當庭作出判決,駁回了食品公司的訴訟請求。接到舉報
去年8月2日,黃浦工商分局接到舉報,稱上海一冷庫前有一輛浙江牌號的貨車,正在對一批牛肉卸貨,懷疑該批肉類沒有動物檢疫證明。工商部門遂前往該處執法檢查,果然發現這些牛肉外包裝上無生產廠名、地址、保質期,而且該公司無法提供該批牛肉的動物檢疫證明等材料。
經查,這批牛肉由上海某食品公司以每公斤29.2元的價格,從哈爾濱市阿城區一家肉類製品加工廠購入。對方於2012年8月2日將這些牛肉運抵食品公司租借的冷庫,食品公司在辦理入庫手續後,將貨存放於冷庫準備用於銷售。
抽樣檢查
工商部門遂委託上海市副食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對這些牛肉進行抽樣檢查。結果顯示,這些牛肉因水分含量超標,被認定爲不合格產品。工商部門決定予以立案,並扣押了涉案的560箱總計14噸牛肉。
去年12月,在經過調查取證、聽證程序後,黃浦工商分局認爲食品公司的行爲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構成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的肉類”的行爲,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未經檢驗檢疫的牛肉,並罰款327萬元。
不服處罰
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食品公司大呼冤枉,稱涉案的肉類是合格的,被罰327萬元並不合理,公司很可能因此而破產。今年2月,食品公司向黃浦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工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庭審中,食品公司首先就工商部門是否具有查處職權提出質疑,稱根據《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本案應由動物衛生監督所查處,工商部門不具有對涉案行爲進行查處的行政職責。對此,黃浦工商分局指出,食品公司已將涉案牛肉入庫並準備用於銷售,該批貨物已進入流通環節,根據規定,食品流通環節應當由工商部門監管。
此後雙方又圍繞處罰是否畸重展開了辯論。食品公司認爲,涉案肉類已經宰前活牛檢疫和宰後產品檢疫兩個步驟,屬於合格的肉類。至於水含量略微超標,是因爲在屠宰過程中的胴體衝淋,未進行酸處理所導致,並非注水肉。這些肉最後也沒有出售,未造成後果,僅僅因爲沒能提供最後一個環節的隨車動物檢疫證明,就被從重處罰,不具有合理性。
黃浦工商分局認爲,即使該批牛肉已經動物檢疫和動物產品的售前檢疫,但由於動物產品運輸前申報檢疫是法定檢疫程序,且該動物檢疫證明應隨車同行,食品公司在接收貨物時應驗收該批貨物的隨車動物檢疫證明,否則應拒絕收貨。該批肉類製品明顯低於市場價,存在逃避檢疫的可能,案發後,食品公司並沒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補交的檢疫證明是2012年8月3日的,而事實上檢疫證明應該是7月30日的。
依法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爲,該批牛肉已處於流通環節,工商部門適用《食品安全法》對涉案牛肉進行查處並無不當。涉案肉類在運輸時未辦理供跨省市運輸的專門的動物檢疫證明,其行爲觸犯了法律規定,違反了我國對動物及其產品實施的強制性檢疫制度,行爲的社會危害性較大。食品公司作爲本市一家長期從事肉類經營的企業,明知本市對肉類產品的採購、運輸和防疫要求,但在生產者並非動物產品可入滬企業名錄裏的企業,且涉案肉類檢疫手續缺乏、外包裝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下,仍予以接收,違法的主觀故意較大。而且在工商部門調查取證過程中,食品公司先後實施了轉移涉案肉類,用其他批次的動物檢疫證明冒充涉案牛肉試圖矇混過關等阻礙工商部門調查行爲,這些均表明原告在其違法行爲暴露後,仍試圖逃避行政處罰。據此,法院認爲工商部門對其作出貨值金額八倍的罰款並無顯失公正的情形。
法院指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爲認定事實清楚,處罰幅度合理,程序合法,食品公司的訴求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法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