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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下午,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判決,歌手張咪要在7日內償還原告、哈爾濱英子服飾創始人齊麗英76萬餘元。至此,折騰了近兩年的“英子起訴歌手張咪”一案暫告一段。在10日與本報記者通電話時,齊麗英表示,她還將上訴。
記者在法院判決書上看到,齊麗英訴稱,張咪以籌資國外巡演《中國一夜》爲名,詐騙她100萬元,她和東方歐美籤投資合同後,將100萬匯入張咪賬戶,張咪出示了收條。但直到約定首演的前一個月,兩被告也沒有對演出做實質性工作,因對方根本沒有履行約定,要求解除合同、償還投資款及利息。
張咪辯稱,她不是合同糾紛適格被告,僅是代爲收款,並非私人借貸,也不是合同主體,要求駁回原告訴求。
朝陽法院查明,2010年9月原被告雙方建立契約,約定《中國一夜》於2011年6月首演。齊麗英以匯款、個人轉賬方式匯100萬到張咪名下的“轉款專用賬戶”。此後,該賬戶多次消費、取款。
法院認爲,雖然合同雙方不包括張咪,但專款專用賬戶以張咪名義設立,張咪應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因涉案合同長期停滯,被告東方歐美未全面履行義務,因此應解除合同,被告償還其餘款項。9日,法院判決涉案合同解除,東方歐美於7日內返還齊麗英88萬餘元,其中76萬餘元由張咪承擔。
齊麗英告訴記者,她對法院判決償還的金額不滿意,比她損失的少了十幾萬元,因此她還在考慮繼續補充上訴。
當年張咪被北京警方在機場帶走後,很快就被釋放了,理由是涉嫌詐騙的證據不足。2011年8月25日,歌手張咪委託律師發佈律師函,首次迴應“張咪涉嫌詐騙”一事。律師函中透露,“詐騙”事件所涉及舞臺劇《中國一夜》爲真實客觀存在的投資項目,張咪從未私自從項目投資專用賬戶中挪用過一分錢,也談不上詐騙,而張咪也將對此事件的舉報人採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追究自己的名譽損失。
齊麗英說,自從兩人反目後,她就再也沒見過張咪,法院的庭審對方也從未出庭。雖然齊麗英已經聯繫不上張咪,但她並不擔心還款的問題。“法院已經將張咪的一處價值近一百萬的房產作爲抵押。”
□記者張智威
張咪(資料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