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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成都5月10日電(記者聶敏寧通訊員胡 宇)今天上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吳高亮、吳高惠訴彭州市通濟鎮人民政府“烏木”行政糾紛一案進行了二審公開開庭審理。
2012年春節期間,彭州市通濟鎮村民吳高亮在通濟鎮麻柳河17組河段發現烏木並組織發掘。發掘未果後,通濟鎮政府對該批烏木實施了挖掘保存。雙方遂因烏木權屬問題產生了糾紛。同年7月26日,吳高亮、吳高惠姐弟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通濟鎮政府的行政行爲違法、確認烏木歸屬、要求鎮政府返還烏木並賠償損失。
今年1月16日,成都中院經審理認爲,吳高亮、吳高惠在行政訴訟中請求確認孳息於二原告承包地並由原告發現發掘的烏木爲其所有,該請求事項系確認權屬糾紛,不屬於行政審判的權限範圍,遂裁定駁回了原告吳高亮的關於確認孳息於二原告承包地並由原告發現發掘的烏木爲原告所有的起訴。同時,鑑於該案所涉烏木並非由吳高惠發現、發掘,亦非在吳高惠承包地內發掘,通濟鎮政府對該批烏木實施的發掘保存行爲對吳高惠的合法權益不產生任何影響,吳高惠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爲之間不存在行政法意義上的利害關係,不具有該案原告主體資格,法院一併裁定駁回了吳高惠的全部起訴。
一審結束後,吳高亮、吳高惠不服,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訴。
吳高亮上訴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一條規定,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請求法院對烏木所有權爭議一併進行審理。吳高惠上訴稱:案涉烏木在其承包地內發掘,而一審裁定認定不是在其承包地內發掘不當。
彭州市通濟鎮人民政府答辯稱:鎮政府並未對有關民事問題作出過裁決,故不符合行政附帶民事一併審理的條件。兩位上訴人都曾於2011年及2012年領取了耕地保護基金,並且從未對承包地的位置及面積等提出異議。
在今天的庭審中,四川高院着重圍繞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兩個焦點進行了審理:一是本案所涉烏木的發現、發掘地點是否在吳高惠的承包地裏;二是本案是否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對吳高亮所稱的烏木所有權糾紛這一民事爭議一併進行審理。雙方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進行了舉證、質證,並發表了各自的辯論意見。
休庭後,合議庭進行了評議。本案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