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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案,判決訟爭房屋爲雙方共同共有。
小楊與小王畢業後準備購房結婚。因兩人剛參加工作,經雙方家人商量,決定由小楊的父母出資14萬元,支付房屋首付款,小王的父母則負責裝修支出。2009年2月,在外地工作的小楊通過當地公證處,單方公證委託小王代辦買房事宜。同年3月,小王以自己名義購買了成都的商品房一套。首付款13.7萬元由小王的父母墊付。後小楊向小王的父母出具了一張8.7萬元的借條,借條載明借款用途系購買住房。同年7月,兩人領取了結婚證。婚後,兩人因感情不和,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後,雙方又因住房所有權問題再度對簿公堂。
庭審中,原告小楊稱,房屋是通過公證委託小王購買的。雙方在買房前就已經商定由自己的父母出資14萬元付房屋首付款。由於父母經濟條件有限,只能通過將現有兩居室住房更換成一居室住房,從中擠出14萬元支付。因爲房屋出售需要一定時間,首付款13.7萬元確由小王的父母墊付,但自己也向小王的父母出具了8.7萬元借條,另5萬元是小王的父母提前給付的裝修款。自己父母賣掉房屋後,所借款項如數還給了小王的母親。小王常年辭職在家,無任何收入來源,房屋按揭款一直由自己支付。因此,房屋理應屬自己的個人財產。
小王則辯稱,該房屋是自己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買房在前,結婚在後。且房產證上寫明爲自己單獨所有。小楊未經其同意,私自辦理委託自己購房的公證行爲與自己無關。小楊向自己的母親出具的借條中,所涉及的房屋與爭議房屋的面積不一致,借款與爭議的房屋無關。自己因懷孕而辭去工作,期間由小楊養家是小楊作爲丈夫的職責,因此,小楊支付按揭並不影響房屋歸屬。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雖然原告單方出具的公證委託書,其委託效力不予以認定,但根據委託書可以看出,原告小楊確實有購買房屋的意願。原告小楊向被告小王之母出具借條內容所載明的房屋,雖與被告所購買的房屋存在面積不一致的情形,但被告並沒有提交其他相反證據予以反駁。因此,法院根據借條內容認定原告所稱購買房屋爲被告所購買房屋。房屋首付款13.7萬元,由原告向被告之母借款8.7萬元,8.7萬元以外的款項5萬元,原告並未舉證證明由其支付,被告也否認是原告所給付。因此,結合原、被告係爲結婚而欲購房、購房後也登記結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了該房屋的按揭款等事實,法院認定訴爭房屋爲原、被告共同出資購買,屬於原、被告雙方共同共有。(夏旭東畢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