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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後刑訴法對排除非法證據作出規定,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工作中,犯罪嫌疑人反映偵查人員採用刑訊逼供等方式非法取證的,要及時啓動非法證據調查覈實程序,對偵查機關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取捨和補強,避免非法證據進入下一個刑事訴訟程序。爲強化偵查人員依法規範取證,做好非法證據排除工作,增強監督效果,筆者認爲,審查證據時特別注重採取“四個結合”。
一、堅持依法排除與及時補救相結合。犯罪嫌疑人反映偵查人員有刑訊逼供等行爲的,應“凡疑必排”,通過“問、查、拍、調、詢”等步驟,形成嚴密的排查體系,有效排除非法證據。一是詳細訊問犯罪嫌疑人,要求其提供刑訊逼供的時間、地點、方式等線索和證據;二是查看入看守所時的人身檢查記錄,查明犯罪嫌疑人入所時是否有傷,是否對傷的形成有過闡述;三是對提出身上有傷的犯罪嫌疑人拍照,固定證據;四是調取公安機關訊問的錄音錄像,查看有無傷情、訊問過程是否合法;五是對相關偵查人員進行詢問,要求偵查人員作出解釋和說明。在非法證據排查的同時,注重其他證據的收集固定,彌補因證據排除帶來的證據缺失,增強證明效力,同時注意引導公安機關彌補證據瑕疵。
二、堅持非法證據排除與違法行爲調查相結合。在審查證據的同時警惕案件背後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爲和瀆職行爲,進一步加強偵監、公訴、瀆職侵權部門、監所檢察部門的合作,完善情況通報、案件線索發現、證據移送、案件查辦等各環節相互協調的工作機制,進一步提高對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犯罪的發現能力和查辦水平。在辦案中發現非法證據或者因程序不合法造成的瑕疵證據,偵查人員尚未補證或排除的,偵監部門應要求偵查機關及時補證,並列明詳細的證據清單交公訴部門,提醒審查起訴時覈實、排除。發現偵查機關有嚴重違法犯罪情形的,及時向瀆職、監所等部門提交線索,開展違法行爲調查,認真分析非法證據產生的原因。
三、堅持補救已然與防患未然相結合。在加強證據審查的同時,檢察機關偵查監督和公訴部門應注重防患未然。一是通過召開公檢聯席會議,舉辦相關講座等形式,加強偵查人員對有關規定的理解,強化偵查人員規範辦案的意識,防止刑訊逼供等違法取證行爲的發生;二是主動介入疑難複雜案件,尤其對犯罪嫌疑人供述有反覆或者主從犯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一致等案件重點把關,排查是否有非法取證的可能;三是參與勘驗、檢查和重大案件的討論,對證據的收集、固定、補充、完善提出建議,發現偵查活動有違法情形的,應及時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四、保護合法權益與防止權利濫用相結合。在強調排除非法證據,保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同時,積極防範權利濫用,以保護偵查人員的合法權益。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供述穩定,到了審查批捕階段或者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爲逃避刑事責任的追究,少數犯罪嫌疑人濫用權利,故意編造被刑訊逼供或者誘供等情形,影響了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爲此,一要多方面瞭解犯罪嫌疑人提出非法取證背後的原因,向看守所管教等了解其在所期間表現,結合其前科劣跡等相關情況,瞭解是否以前有過以此方法試圖逃避刑罰情形;二要結合該案的犯罪事實來分析原因,是否存在因畏懼處罰較重而編造偵查人員非法取證的情形;三要對非法證據的認定持謹慎態度,排除證據要有其合理性,防止放縱犯罪。四要注意維護偵查人員的合法權益,防止犯罪嫌疑人誣告陷害。對編造偵查人員非法取證的犯罪嫌疑人進行批評教育,使其認識到自己行爲的嚴重性,並建議公訴部門向法院提出酌情從重處罰的量刑意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提出數罪併罰的建議。
(作者單位: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