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本報記者袁定波
聽到家裏的“頂樑柱”出車禍去世的噩耗時,41歲的徐英抱着女兒痛哭不已。儘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決肇事司機賠償徐英母女倆22萬餘元,但被執行人卻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徐英沒有工作,女兒還在念高中,家中沒了經濟來源。
慈溪法院瞭解這一情況後,迅速啓動司法救助,次月向徐英一家發放了15000元司法救助金。“真是雪中送炭啊,解了我們母女的燃眉之急。”徐英流着淚說。
據介紹,慈溪法院早在2006年7月就建立了司法救助制度,並於同年10月開始向符合條件的困難當事人發放司法救助金。
《法制日報》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近年來,浙江、上海、山東、廣東等地法院試點建立了司法救助基金制度,爲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減免訴訟費,爲經濟困難刑事被害人、申請執行人實施司法救助。然而,隨着試點的深入,司法救助金來源、救助對象過於集中等問題日益凸顯。
應擴大救助金來源途徑
2005年,中央政法委《關於切實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通知》明確要求,各地可積極探索建立特困羣體案件執行的救助基金;2007年,中央政法委、財政部下達《關於開展建立涉法涉訴救助資金試點工作的意見》,對設立司法救助基金工作提出指導性原則和意見。
2006年年底,浙江全省103個法院全部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基金總額4868萬元。2008年2月,廣東省韶關市財政撥款127萬元設立首批“執行案件特困羣體專項救助基金”,2009年再撥款130萬元充實救助基金。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洪适權介紹說,2010年1月,廣東省委政法委與省財政廳聯合印發《廣東省省級司法救助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對執行、信訪、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工作作出一攬子規定,明確司法救助專項資金的救助原則、救助範圍以及救助金額等事項。
“救助資金缺乏是當前制約法院司法救助工作順利開展的一個重要原因。”洪适權表示。
採訪中,記者發現,不少法院或多或少地碰到過確實需要給予經濟救助,由於沒有救助專項資金,無法對當事人施救的情況。
慈溪法院執行局局長王乃權認爲,司法救助作爲一種社會救濟制度,僅僅依靠財政撥款數額非常有限,應擴大司法救助金來源和途徑。
對象單一不符合設立目的
記者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司法救助基金主要適用於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勞動報酬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交通肇事、工傷事故及其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在近幾年的司法實踐中,法院進行司法救助的對象絕大多數爲執行案件當事人,一般是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而申請人又生活極度困難的案件。”王乃權告訴記者,司法救助金的發放對象相對集中,賠償類案件佔了半壁江山,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一類,就佔到發放案件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救助面過於單一,使得其他類型案件中符合條件的當事人無法得到救助,不符合司法救助制度幫助困難羣體的設立目的。
王乃權認爲,司法救助金的發放類型應予擴大,各種案件應該均衡發放,而不應像現階段這樣存在明顯的傾向性。在關注賠償類案件當事人因事故傷殘導致家庭貧窮的同時,也應兼顧到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勞動報酬等其他案件當事人因執行款不能到位而導致的生活困難的情況。
建構完善司法救助體系
據瞭解,司法救助金設立時的定位是“救急”,法院發放的數千元、最多數萬元的救助金,對於受助家庭來說,只能暫時緩解其極端困難的生活狀態,作用非常有限。
“要從根本上、長期地改善這些家庭的困難狀態,需要各有關部門的協作以及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健全和完善。”王乃權認爲,政府相關部門可以將這些困難當事人納入城市低保、農村低保和五保戶救濟範圍,通過長效社會保障機制幫助他們。
洪适權告訴記者,目前我國司法救助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門和法院承擔,有關檢察機構也開始嘗試司法救助探索。對法律援助和訴訟費用的緩減免兩項司法救助措施,國家已出臺專門法規,各地也有實施細則進行規範。但對於民行案件申請執行人、刑事被害人及其他涉訴案件的救助,目前尚無專項法律規範。
“應當逐步建構和完善我國司法救助體系框架,明確實施救助的相關機構及各機構應當行使的救助職能,建立和完善相應法律法規,對具體司法救助工作予以指導和規範。”洪适權這樣說。
記者獲悉,針對個別地方救助工作力度不夠、救助範圍較窄等問題,廣東高院正在研究通過推動地方立法、修改個案救助審批程序等,進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工作。本報北京5月12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