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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高地
觀點闡述者: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張立勇大法官
場合:全省法院錯案警示日座談會
時間:2013年5月9日
2010年,趙作海錯案發生後,我們將每年的5月9日定爲全省法院的“錯案警示日”,目的是時刻牢記錯案教訓,警示全省法官嚴格依法審判,防範和杜絕冤假錯案。但就在新刑事訴訟法的正式實施之際,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又宣判了李懷亮案件,媒體也連續曝光了發生在其他省份的幾起重大錯案,更使我們深切感受到防範冤假錯案仍然任重道遠,不敢有任何鬆懈。
觀點一:牢牢把握“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原則
1996年刑事訴訟法雖然從立法上規定了“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原則,但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在司法實務界並未得到普遍認同,更多還是停留在理論上、書面上。實際上,直到佘祥林案件和趙作海錯案的發生,才凸顯了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原則在防止冤假錯案、保障人權方面的價值。我們在總結趙作海錯案的過程中,對於無罪推定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沒有發現真兇、“亡者沒有歸來”的情況下,以證據不足爲由依法宣告李懷亮無罪,是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按照疑罪從無來判決的,這是我們在付出巨大代價、經歷慘痛教訓後在思想認識上所取得的重大進步和成果,因此,我們一定要倍加珍惜,把這一成果真正鞏固下來、堅持下去。同時,我們也認識到,貫徹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原則,還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對法院來講,更將是一個需要長期努力的過程。
李懷亮一案,之前爲什麼沒有按照法定程序宣告無罪?無論是法院,還是公安、檢察機關,都沒有形成無罪推定的理念,都認爲被告人是有罪的,都擔心不定案會放縱了罪犯,都想把案件放一放,期待着發現新的證據。
觀點二:始終做到訴辯平衡、居中裁判
從這幾年發生的錯案來看,在證據上都存在一定問題,辯護人都提出了積極的對案件結果有重要價值的辯護意見,指出了案件中存在的疑點以及證據上的瑕疵,但包括法院在內的司法機關對這些意見不重視、不採納,控辯嚴重失衡,庭審的過程,變成了宣讀證據、認定有罪證據的過程。被告人的命運在移送法院之前往往已經決定,庭審變成了走過場。原本應該相互制約的公檢法三家,卻變成只講配合不講制約的“一家親”。
爲了保障控辯雙方訴訟地位和話語權的平等,確保法官居中裁判,現行刑事訴訟法設計了律師辯護制度。這一制度設計,就在於與控訴方形成一種訴訟對抗關係,防止對犯罪的指控成爲一種潛在的犯罪認定,以立法的形式安排刑事辯護這樣一種對抗力量,從而形成訴辯對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訴訟格局。但從現實執行情況來看,這種制度並沒發揮應有的作用。在訴辯嚴重失衡的庭審格局中,辯護律師是法庭最可信賴和應當依靠的力量。讓律師多發揮作用,充分發表辯護意見,能夠共同推動法治的進步。所以,必須客觀地分析律師的辯護意見,科學合理地予以採納。
觀點三:更加重視程序正義
非法證據排除不了,冤假錯案就杜絕不了。新刑事訴訟法在修訂中進一步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這是歷史性的突破,我們一定要按照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斷增強甄別證據的能力,對於非法取得的證據,堅決依法予以排除,確保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
每一起超期羈押案件,都是有特殊原因的,很多是存在較大爭議長期不能定罪的。這每一起案件,都是我們臉上的一個膿瘡,不及時處理,最終會成爲我們臉上一個醜陋的傷疤。今年,我們要在全省開展“長期羈押案件專項清理”活動,要把法院目前受理的被告人被長期羈押的案件,一件一件進行排查,一件一件地研究,一件一件地處理,該下判決的要及時判決,該變更強制措施的變更強制措施,該宣告無罪的要宣告無罪。
觀點四:嚴格控制發回重審次數
李懷亮案件先後三次裁定發回重審,可以說在每次退查、每次判決、每次發回中,法官都看到了案件中存在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都可以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但一直等到十二年以後才宣告無罪,被認爲是“踢皮球”。新刑訴法對發回重審次數進行了明確規定,法院只能發回重審一次,這就有效避免了“踢皮球”現象,一定要嚴格執行,特別是對那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補充不到新的證據、長期滯留在法院環節的案件,要在做好被害人及其親屬工作的基礎上,及時妥善處理,絕不允許久拖不決、久壓不放。文字整理本報記者鄧紅陽趙紅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