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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應當樹立共同的法律信仰,唯此,法官和律師纔會從彼此身上看到更多的職業氣質,褪去更多的對抗性;纔會在彼此執業的過程中,多些尊重,少些摩擦;纔會在彼此的互動中,具備更多的良知和理性,減少些隨意性。
法官,居中裁判者;律師,當事人合法利益的維護者。此二者於一個社會的法治進程而言,皆不可或缺。對於二者之間應當建立什麼樣的關係,也頗多見解,嚴禁交往論有之,適度交流論也有之。然於一個法治社會的本質而言,二者之間的和諧互動也許是最恰當的關係,而此一關係的建立依賴於共同的法律信仰。
何謂法律信仰,首先當是法治的信念深入到職業共同體的每一個人心中。在糾紛的解決過程中,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律師依法獨立行使辯護權、代理權等法律賦予的權利,他們共同在法律的框架和監督下,追求公平正義。其次是社會的民衆對於法律所應當表現出的尊重和服從,並相信法官的審判秉承的是事實準繩、法律依據。而民衆能否對法律產生信任,很大程度上還依賴於職業人所傳達出的信息,依賴於職業人是否具有了共同的法律信仰。
有了共同的法律信仰,法官和律師才能夠更好的尊重彼此。如果法官與律師之間相互不尊重,不僅會損害司法權威,也會損害律師的職業形象。於司法活動而言,法官其應當耐心傾聽來自各方的意見,並從中判斷哪一方爲合法者;律師當爲當事人的訴求或辯解尋求更有力的法律依據,而不是視法律爲草芥或無理取鬧。於本質而言,兩個職業羣體的最終目標是趨於一致的,都是爲了尋找公平與正義。從此一角度出發,他們應當樹立共同的法律信仰,唯此,法官和律師纔會從彼此身上看到更多的職業氣質,褪去更多的對抗性;纔會在彼此執業的過程中,多些尊重,少些摩擦;纔會在彼此的互動中,具備更多的良知和理性,減少些隨意性。
有了共同的法律信仰,法官和律師才能夠堅守各自的職業道德。端坐於法庭的剎那,法官和律師都當爲公平發聲,故就目標而言,兩個職業羣體“同歸”,但就職業規則而言,二者卻有“殊途”,然殊途不意味着對抗,在目標趨於一致的背景下,當可構建和諧理性的職業關係。當然,前提是各循其道,各守其德。對法官而言,當仰觀法律,俯察民情,並於職業生涯中,遠離浮華,恪守廉潔,始終以中立的專業審判爲正義作出註腳。於律師而言,當以法律的目光審視當事人的多種請求,以精湛的素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爲傳播法治精神作出示範。
有了共同的法律信仰,法官和律師才能爲法治夢的實現形成合力。同爲法律尊嚴守護者、法治文明實踐者的法官和律師,在相互尊重,共享信仰的前提下,才能夠共同維護司法公正與司法廉潔。法治夢的實現不能由法官去唱獨角戲,需要律師甚或更多的法律人來共同推動,故而,法官和律師之間對於案件的交流和借鑑亦不可少。然實踐中,除法庭相見外,不少法官都拒絕與律師進行接觸,以避免違規違紀之嫌,如此,不僅給當事人帶來不便,也給法院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故而,2010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和中國法官協會聯發《關於加強最高人民法院與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工作溝通聯絡的意見》,提出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聯絡員制度、職業培訓互助機制、信息交換機制,加強業務交流和信息溝通,邀請律師參加法院調研活動等。在法律信仰和制度的監督下,法官和律師職業間的良性溝通,不僅有利於提高司法的質量,也有利於避免“非正當的交往”,從而爲更好地實現法治夢想形成合力。
法官和律師之間和諧關係的構建依賴於兩個職業羣體的共同努力,也有賴於各種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但無論如何,共同法律信仰的培養都是其不可或缺的因素。
(作者單位: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