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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產權析產規則
筆者認爲,家庭財產權的存在形態在某個時期可能是以家庭共有財產或是個人財產的方式體現,但其歸根結底的流轉歸屬是個人財產權。爲正確解決家庭財產權糾紛,必須重視析產規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
家庭財產權的析產規則分爲一般規則和特殊規則。一般規則包括:
第一是正確界別家庭共有財產和個人專有財產。家庭共有財產按照家庭共有制度確定,家庭成員的專有財產涉及到某個家庭成員被指定接受的專屬贈與財產或繼承財產。但是,應當明確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任何一方的普通受贈或繼承所得的財產應當歸屬爲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是涉及繼承時必須析出其他共有人的財產。繼承的本質是對被繼承自然人的個人財產的再處分法律行爲。在家庭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財產制度和個人財產製度均可並存,但家庭關係解體後,共有財產必然分解歸屬於個人財產。
第三是正確區分夫妻共同財產與家族性家庭成員共同財產。這種情形在現代社會中相對少見,但是不排除家族性企業在家族解體時所進行的析產活動中適用該規則。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對家族性財產沒有直接處分權,此時的析產應以夫妻家庭爲一個主體並按照家族內部的產權分割協議將某部分財產劃歸家庭財產後,夫妻雙方纔有直接的處分權。
第四是正確運用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分析原則。一般來說,夫妻之間的共有關係爲共同共有,各共有人享有均等份額。但是,如果共有人事先約定了各共有人的份額,就構成按份共有,各共有人按照約定的份額分得財產;如果共有人不能證明按份共有,則按共同共有處理;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對各自應得份額約定不明的,則按等份原則處理。
第五是正確適用優先受讓權原則。家庭財產存在可分割財產與不宜分割財產的區別。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時,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無論是採取實物分割、作價補償或是對外處置變現後分割,均必須保護共有人內部的優先受讓權。
家庭析產的特殊規則包括:
第一,特殊情形下可以進行婚內財產分割。
一般而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法院不應當予以支持。但是,司法實踐中存在特殊情形需要進行婚內分割的除外。此時應當遵循的析產原則包括但不限於:一是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即夫妻雙方的此種分割不存在規避對外債務或轉移資產的情形;二是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另一方可以請求婚內析產;三是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此有特殊需求的一方可以請求婚內析產;四是請求分割的一方有其他重大事項需要辦理而另一方不予同意的。
但是,司法實踐應當對此類情形予以審慎對待。(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