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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2年12月21日下午,俞某竄至肥西縣上派鎮肥西駕校旁邊的張某廢舊回收店,藉口收購廢鐵,在廢鐵裝上車沒付錢的情況下,先叫駕駛員把貨車開走。趁張某打電話報警之機俞某逃走。當天傍晚,俞某將該車廢鐵賣給肥西縣桃花鎮汪某。經肥西縣價格認證中心鑑定,廢鐵價值1830元。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俞某爲達到非法佔有張某廢鐵的目的,以收購廢鐵爲名,騙取張某同意將廢鐵裝上車拉走,其行爲構成詐騙罪。
第二種意見:俞某因不付錢給店主,在店主阻撓下仍公然將廢鐵拉走,並趁機逃走,其行爲構成搶奪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該罪要求被害人基於行爲人的欺詐行爲對事實真相產生錯誤認識,做出處於真實的內心意思而自願處分財產。本案中,俞某欺騙廢舊回收店店主要收購其廢鐵,獲得店主許可裝廢鐵上車,但是店主並未允許俞某不付錢就將廢鐵拉走,當店主察覺受騙後並報警,說明店主對於俞某的欺詐行爲沒有做出自願處分財產的意思表示。因此,廢鐵裝車開走並不代表詐騙罪既遂,俞某非法佔有財物的目的最終通過採取趁店主不備逃脫的公然奪取手段實現的。因此,俞某的行爲客觀上不符合詐騙的性質。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客觀方面表現爲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公然對財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來不及抗拒。本案中,俞某的欺騙行爲被識破後,趁機逃走,符合搶奪罪趁人不備且公然奪取的行爲(讓司機把裝載廢鐵的車開走)。最終,俞某非法佔有財物的目的通過採取趁店主不備逃脫的公然奪取手段實現,即俞某的行爲符合搶奪罪的構成要件,應定爲搶奪罪。柏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