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瑤海區法院近日對被告人劉大成作出一審判決,以職務侵佔罪判處劉大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劉大成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上訴。
對我來說,這是一件不尋常的案件:辦理期限最長、證據材料最多,投入的時間、精力最多。該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市院交辦,卷宗材料達12冊,補充偵查後達到18冊。
該案主要案情是:2006年1月,合肥市第二建築安裝總公司承接了安徽萬方實業有限公司的萬方菸草住宅小區工程(合同價4000餘萬元),後交由市二建總公司第二工程處施工。同年2月,該處第八項目部經理劉大成具體施工,公司收取建設單位實付款項5%的管理費。2006年12月,劉大成違反公司相關規定,僞造了市二建總公司和二建總公司第二工程處的印章,將蓋有上述兩枚印章的虛假授權書交由萬方實業公司,要求萬方公司將工程款直接匯入第八項目部,共計轉出工程款計2100餘萬元。2009年年底,劉大成逃離合肥至西藏那曲地區。
偵查機關在起訴意見書中認定劉大成將部分工程款以現金方式提取,部分用於償還信用社貸款、個人借款及購置房產,侵佔工程款計110餘萬元。上述事實僅有劉大成的供述、還款憑證、工程款支付憑證等證據在卷,對於劉大成借款的用途、還款的資金來源並未查明,也未對相關賬目做出司法會計鑑定,且劉大成在工程中也墊付了部分工程款,從現有證據很難鎖定其犯罪數額。在第一次退查期間,偵查人員告知並未補充到有力的證據材料,於是我建議偵查人員改變偵查方向,從劉大成侵佔公司5%管理費入手,重新偵查取證,只要通過工程款的相關賬目覈算,劉大成侵佔公司管理費的數額很明確。偵查人員採納後,通過財務覈算認定數額達100餘萬元,至此,該案已達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按照法定程序,我提審了劉大成,認真聽取劉大成的供述和辯解,劉大成辯解工程項目總價4000餘萬元,其中有近800萬元工程是市二建總公司轉包給王某根、王某某兩人施工,該部分管理費不應由其本人承擔,劉大成的辯解,又增加了我心頭的疑慮,因爲全案證據材料並未反映工程分包的事實。爲進一步查明事實真相,我再次將案件退查。經查,由於劉大成與王某根、王某某在工程款結算時,都是由萬方公司統一支付,再由三人按工程量領取,劉大成與分包人未簽訂書面協議,通過相關賬目無法查清三人各分攤管理費的份額,於是再次建議偵查機關對劉大成涉嫌職務侵佔管理費做司法會計鑑定。通過會計鑑定,根據建築面積和三人分攤的管理費,將原先認定的數額從100餘萬元降至84萬餘元。最終,劉大成被以職務侵佔罪起訴至法院,使劉大成得到了應有的懲罰。孫慧芳楊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