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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甲公司在從事國際業務時,得到乙公司給出的一張銀行承兌匯票。可公司一度失竊,承兌匯票也隨之丟失。甲公司第一時間向法院提出了公示催告。2013年2月,甲公司突然接到法院通知,取消公示催告,理由是另一座城市的丙公司持承兌匯票申報權利,要求法院終結催告公示程序。因此,甲公司和丙公司對簿公堂,要求確認其承兌匯票的歸屬。經過進一步的調查,丙公司手中的承兌匯票是從李某手中購得,在李某之前,這張承兌匯票也經過可多個買家。那麼,票據的買賣是否能夠取得法律的支持呢? ◎律師解析:
天津澗聯律師事務所楊晶律師: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規定,不允許個人和單位之間買賣銀行承兌匯票和從事所謂的“承兌”和“貼現”活動。對票據的善意取得和佔有應以無重大過失爲條件。丙公司與李某以欠款形式,以承兌匯票的形式以資抵債,實質上就是一種票據的買賣活動,是有悖於法律的。票據的轉讓是具有特殊形式的,例如票據背書轉讓,背書人需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爲票據到期日前背書。根據本案票據非背書無法實現返還的特點,故應依法確認涉案銀行承兌匯票的權利歸屬於原告甲公司。時報記者馬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