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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晚報記者潘思佳
原告手裏拿着一張60萬元的欠條,可被告卻表示自己從沒拿到過這筆錢,並跑去測了謊,以證清白。
這邊,欠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那邊,測謊報告又肯定了被告的說法。
那麼到底是誰說了謊?
60萬元究竟借了沒?
原告:他向我借了60萬
2011年6月29日,句容法院受理了一起再平常不過的借貸糾紛。原告邱長貴手持一張借條把曾經的女婿吳玉才告了,根據借條顯示,吳玉才欠邱長貴60萬元。
邱長貴稱,2009年至2010年,女兒的男友吳玉才因辦廠所需陸續向邱長貴借款,2010年8月4日,兩人對前面借款數額進行結算,協商後,吳玉才向邱長貴出具一張借條,內容爲“今借邱長貴人民幣60萬元整,借款人吳玉才”。
而在此期間,吳玉才與邱長貴的女兒邱榮榮領取了結婚證。
2011年5月2日,由於邱長貴不慎將借條遺失,吳玉纔再次出具了一張借條,對上述借款事實進行確認。
2011年6月27日,吳玉才和邱榮榮兩人鬧起了離婚,離婚協議中,雙方對這筆借款進行了約定:2010年借邱長貴的60萬元,由吳玉纔在2011年7月底還清。
眼看吳玉才已經不是“自家人”了,領取離婚證的第二天,邱長貴就把吳玉才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還錢。
被告:這是“愛情保證金”
法庭上,吳玉才卻講述了另一個故事。據吳玉才描述,自己和妻子邱榮榮感情很好,兩人於2010年9月25日領取結婚證。領證前,兩人的確有開廠的計劃,並向邱長貴提出借錢。邱長貴同意後,吳玉纔在妻子的軟磨硬泡下寫了一張借條。然而,這筆錢卻一直沒真正交付。
2011年5月2日,邱長貴以“借條遺失”爲由,要吳玉才補寫一張,遭到了吳玉才的反對。這下惹毛了妻子,妻子認爲,吳玉才這樣顧慮,分明是對感情的不信任。無奈下,吳玉才只好又寫了一張借條。一個月後,吳玉才和妻子商量後,決定將一套閒置的房子賣掉。同時,爲了避稅,吳玉才與邱榮榮決定“假離婚”。爲了防止吳玉才變心,邱榮榮讓吳玉纔在離婚協議上再次明確了欠款一事。根據離婚協議第三條約定:“2010年借邱長貴的60萬元,由吳玉纔在2011年7月底還清。”可這一離,妻子卻不願再復婚了。吳玉才還被邱長貴告上了法庭,讓他還錢。去年6月份,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吳玉才應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邱長貴借款60萬元。
他要測謊,原告不樂意
不服判決的吳玉才向鎮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爲了證明自己的清白,吳玉才還提出了測謊。
2012年6月14日,儘管遭到了原告的反對,吳玉才還是委託律師向華東政法大學司法心理測試實驗室提出了測謊的請求,測試要求爲“吳玉纔對有關涉案借貸糾紛的可信度”。
記者看到,根據華東政法大學司法心理測試實驗室給出的心理測試分析意見書,經測試談話,受測人吳玉纔在回答問題時未出現說謊生理反應,綜合分析,吳玉纔有關涉案借貸糾紛陳述的可信度較高。
測謊“贏”了,官司輸了
雖然測謊報告顯示吳玉才的可信度較高,但他並沒有贏得這場官司。
鎮江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吳玉才作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且具有多年從商經驗的經營者,應該不會對出具借條的含義及出具數額較大借款借條的後果及風險存有低於一般人的理解能力和認識,即使是在受脅迫下出具借條,但事後既沒有采取報警亦沒有申請撤銷等方式來救濟其權利,所以其抗辯理由不成立。因此,鎮江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不服的吳玉才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記者瞭解到,測謊技術大多用在刑案偵查上,結果也僅作爲偵查工作的輔助手段。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有7種,分別是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而心理測試結論並不屬於民事訴訟證據的範疇。(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