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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5月14日電據保監會網站消息,保監會近日起草了《關於修改〈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中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章制定程序規定》進行了部分修改,共15項改動。
保監會公佈的徵求意見稿中,原《規定》中增加了一些條款。其中增加一條作爲第五條“制定規章,應當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應當體現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科學規範行政行爲,並應當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
原《規定》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爲第二款:“有關機構或者部門對規章送審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體制、權限分工等問題有不同意見的,法制部門應當進行協調。經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將主要問題、有關機構或者部門的意見和法制部門的意見報主席決定。”
原《規定》增加一條,作爲第三十四條“現行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修改:“(一)因新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或者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廢止,需作相應修改的;(二)因國家政策發生變化,需作相應修改的;(三)因保險市場或者保險監管的實際情況發生變化,現有規章已不能完全適應現實需要的;(四)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相應地將“第六章廢止和解釋”修改爲:“第六章修改、廢止和解釋”。
原《規定》增加一條,作爲第三十五條:“規章修改的建議由規章起草部門向法制部門提出,規章修改的程序參照適用本規定。”
對於原有規定也進行了部分修改,其中將原《規定》將第八條修改爲“中國保監會各部門應當於每年度末按照要求提出本部門規章的立項建議,並報送法制部門彙總。規章立項建議應當包括規章名稱、制定目的及必要性、法律依據、擬確立的主要制度、與現行相關規定的協調性和計劃完成時間等。”
將原《規定》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爲“法制部門在對各部門的規章立項建議審覈後彙總形成下年度中國保監會規章立法計劃,經報送部門分管副主席、法制部門分管副主席審籤,並報主席批准後實施。”
將原《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爲“對於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規章,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應當向社會公佈,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起草部門也可以舉行聽證會。”
將原《規定》第二十二條修改爲“起草部門應當將規章送審稿、起草說明、歷次徵求意見的相關資料以及最近一次徵求意見彙總表等相關資料一併送交法制部門審覈,屬於規章修改的,同時送交修改前後對照表。”
將原《規定》第二十五條修改爲“規章送審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起草部門在起草過程中未向社會公佈,也未舉行聽證會的,法制部門可以向社會公佈,也可以舉行聽證會。”
將原《規定》第二十六條修改爲“法制部門對規章送審稿作了重大修改的,可以再次徵求有關方面意見。”
將原《規定》第二十七條修改爲“規章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部門可以緩辦或者退回起草部門:(一)制定規章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二)規章主要內容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三)有關機構或者部門對規章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起草部門未與有關機構或者部門協商的;(四)規章的結構和內容存在重大缺陷的;(五)上報送審稿及相關材料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的。”
將原《規定》第三十二條修改爲“規章簽署公佈後,中國保監會應當在中國保監會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公佈,或者以其他方式公佈。”
將原《規定》第三十五條修改爲“現行規章的廢止,由起草部門提出意見,經法制部門審覈後,報主席批准,以保監會令形式公佈。”
將原《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爲“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起草部門提出解釋意見,法制部門審覈後報主席簽發:“(一)規章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規章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規章依據的。”
另外原規定第三十三條被刪除。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