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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馬超記者袁瑋)某商貿公司欲招聘一位“全國銷售經理”,花費高額服務費去委託“獵頭公司”搜尋人才。然而,獵頭公司推薦的十餘人都被商貿公司拒絕。最後,該公司以獵頭公司未按要求招到合適人才爲由將對方告上法庭討要服務費。日前,徐彙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因業務開展需要,某商貿公司需要招聘一位全國銷售經理。公司爲招攬人員,開出的報酬也頗爲豐厚,年薪達到數十萬元。2009年底,商貿公司與獵頭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獵頭公司推薦符合其要求的人選,如果該人選經原告錄用後6個月內被解除勞動合同或主動辭職,則獵頭公司需要繼續免費提供替代者。從2010年2月至10月,商貿公司分3次共支付了14.7萬餘元的服務費用。2010年7月,獵頭公司推薦的一名銷售人員吳某被該公司正式錄用,但是由於在6個月的試用期內不符合公司的要求而被解除了勞動合同。爲此,商貿公司以獵頭公司未能提供合格的替代者爲由要求返還所有服務費用,並於去年7月份訴至徐彙區法院。
在法庭上,獵頭公司辯稱自己已經按照合同履行了義務。公司推薦的吳某已經與商貿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吳某被解除勞動合同後,又連續推薦了10位候選人,但均未被錄用。公司將繼續履行合同,爲商貿公司推薦人員,所以不同意訴請。
法院審理查明,根據雙方簽訂的服務合同,被告根據原告的要求,將推薦的候選人個人背景、專業成就等情況形成報告交給原告審查,並安排候選人與原告會晤,待原告選擇。原告將會對所選定的候選人提供6個月的保證,如候選人在此期間內被解僱或自願離職,被告將會在不追加任何費用的情況下提供替代人選。但被告的這一保證並不適用於因商業結構、公司停業等情況。對於服務費用,雙方約定爲該崗位年薪的三分之一,不低於14萬元。同時,原告在法庭表示,公司已經不需要合同所約定的職位。
法院認爲,被告願意按照合同約定繼續提供服務,現在原告以不再需要該崗位爲由欲解除合同並無法律依據。最終,法院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依法駁回了該商貿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