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胡振藝李益慶記者汪清林男子利用職務之便,將學生的補課費和學費等擅自挪作他用。日前,東湖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
48歲的李某是南昌市一中學高中部的老師,2012年6月,李某利用擔任年級部主任及班主任的職務之便,將收取的學生補課費和資料費中的98680元用來購買足球彩票及其他消費。同年9月到10月底,李某再次將學生上交的學費共27600元用來購買足球彩票。2012年10月30日,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其挪用的126280元至今未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