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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通訊員李鴻光本報記者宋寧華駕駛員都知道,駕駛機動車上路必須懸掛車輛車牌。今年1月施行的公安部123號令,對不懸掛機動車號牌,故意遮擋、污損號牌、不按規定安裝號牌等違法行爲,提高了記分分值,加大了威懾和懲處力度,在社會上引起不小的反響。
今年以來,靜安區法院先後受理多起駕駛員因懸掛車牌不當,不服交警部門處罰的行政案件。有些行政案件的當事人對交警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作出的處罰,認爲不當,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經法院審理,有5起案件的當事人撤訴,另有2起案件法院依法作出了“維持公安交警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本報記者剖析典型案例,給廣大駕車者一些警示。
案例一:車牌被偷無牌上路
2012年4月22日,來自浙江嵊泗的王源(化名)向上海警方報警稱,他的“浙AExxxx”機動車的號牌被盜,接報的公安部門向他出具了“案件接報回執單”。
同年5月7日10時9分,王源駕駛未懸掛車號牌的上述車輛行至本市成都北路威海路口,被靜安交警攔下,告知王源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車輛上路屬違法行爲。王源申辯稱,他車號牌被盜無法懸掛,不屬於違法行爲。值勤民警認爲即使車號牌被盜,也不應駕駛未懸掛車號牌的機動車上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王源處以200元罰款、扣6分。
行政複議後,王源不服,起訴到法院稱,他的機動車號牌被盜並報警,在補辦車號牌期間駕車上路,不應屬於“未懸掛機動車號牌”。而且,他的車是外地號牌,補辦過程較長,交警部門給予其法定幅度內最高處罰不合理。
法院認爲,機動車號牌是區別不同機動車身份的重要標誌,王源在機動車號牌被盜後,駕駛未懸掛車號牌的機動車上路,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會造成妨礙。根據《機動車登記安全法》規定,車號牌丟失後,機動車所有人可申請補領,並在補發車號牌期間取得臨時行駛車號牌。儘管王源主觀過錯相對較小,但他違法行爲在客觀上具有相同的危害性,交警部門在法定處罰幅度內給予處罰並無不當。
案例二:臨牌逾期上路違法
一紙臨時車號牌,很多駕駛員是再熟悉不過的了,因爲購置新車後往往都是先用臨時車號牌行駛上道路。2013年1月3日17時40分許,市民小王駕駛小型客車行駛至萬航渡路愚園路北約5米處時,因他機動車臨時號牌已過有效期限,被執法交警查獲。交警現場開具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通知書,要求他在15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小王當場簽收了通知書。
次日,小王前往交警部門接受處理時,承認他當時懸掛的機動車臨時號牌有效期至2013年1月1日,但表示交警執法過程不符合規範。2月初,交警部門製作了行政處罰告知筆錄,決定對小王予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並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小王在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時稱,他當天懸掛有臨時牌照,不能當作未懸掛牌照處理,且民警在執法過程中誤導自己簽字確認,讓自己感覺只要學習15天就沒事了,請求法院撤銷交警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交警部門則認爲,機動車臨時號牌上標註了有效期限,小王對號牌過期的時間應該有預期,但他卻駕駛號牌過期的車輛上路,違法行爲事實清楚。
法院認爲,《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該條款規定的機動車號牌,理所當然是有效的號牌。小王駕駛的機動車懸掛號牌超過有效期限,其效力等同於未懸掛號牌。小王簽收違法行爲處理通知書的行爲,表明已對交警的執法人員身份認同。法院判決維持了交警對他作出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未按規定懸掛號牌
2012年12月1日19時05分許,外來打工者徐連(化名)駕駛一輛滬牌重型自卸半掛車行駛至本市常德路安義路附近,被值勤交警攔查。因徐連駕駛車輛號牌螺絲脫落,他是用鐵絲將號牌扭緊。值勤交警認爲徐連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屬違法行爲,對他處200元罰款並記6分。
不服該處罰的徐連向法院訴稱,因一時找不到牌照脫落螺絲,只得用鐵絲扭住號牌,該行爲不影響交警檢查,也不影響電子警察抓拍。這與使用假號牌性質完全不一樣。後來,在法院審理階段,徐連選擇了撤訴。
【法官點評】
扣分不屬訴訟範圍
據從事此類行政案件審理的法官介紹,截至今年4月底,從他們審理的案件看,大多數被處罰的駕駛員提起行政訴訟案,不是對罰款200元有多大意見,主要是對扣罰6分有意見。
一位司機講,一年也只有12分,扣完了12分就要回爐重新學習,花錢是小事,主要是沒時間。交警部門認爲,扣分不屬於行政處罰,而是一種行政教育措施,目的是督促廣大駕駛員能夠遵紀守法。也正因爲如此,法院對交警部門給予的扣分行爲不作審理,一些提起行政訴訟的駕駛員弄清了扣分與罰款之間的關係後,大多選擇了撤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