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宣城市李某醉酒後駕駛摩托車上道路行駛,出了車禍,摔傷了自己。近日,還被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李某是一名手藝人,受僱於他人。2012年10月15日中午,其在僱主家吃飯時喝了酒。飯後,李某駕駛摩托車回家,在路上與一輛小轎車發生碰撞。車禍發生後,受傷的李某被送往醫院救治。交警在處理完事故現場後趕至醫院,抽取了李某的血液,發現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已達到醉駕標準。
宣城市宣州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李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爲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遂作出以上判決。 (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