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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騷擾無休無止,電信詐騙層出不窮,其根源在於公民的個人信息得不到有效保護。昨天舉行的市政協相關提案督辦座談會上,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人透露,上海正在起草《上海市信息化條例》,將設定禁止非法獲取或使用個人信息的條款。對此,市政協委員建議,新規對於泄露個人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應有更嚴厲的罰則,可以對接《刑法》和《民法通則》,一旦利益受損,可以對有泄露責任的單位和企業提起民事訴訟索賠。今年兩會上,市政協委員遊閩鍵等提案建議,出臺地方性法規,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遊閩鍵指出,目前世界上已經有50多個國家制定了個人信息法體系。比如英國就規定了由皇家郵政系統對日常生活中的個人信息進行管理,如果出現信息泄露,相關部門要承擔鉅額的賠償責任。但我國至今仍缺少針對性的法律,相關內容只是零散地出現在《憲法》、《民法通則》、《刑法》、《侵權責任法》、《居民身份證法》、《護照法》等諸多法律中,而且多爲籠統概述。
遊閩鍵認爲,雖然國家層面還未統一立法,但是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刻不容緩。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陳躍華在迴應委員時表示,上海已在研究制定法律和相關規範,其中《上海市信息化條例》已在起草,今年還將開展《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管理辦法》的立法調研,年內形成規章草案。
對於正在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委員們希望能更加具體和細化,有震懾犯罪的效果和打擊犯罪的操作性。有委員指出,一些重點領域如通信、金融、保險、衛生、教育等行業或企業採集了大量的公民信息,除了自用,還進行超越權限的商用,比如把數據庫提供給一些合作單位,甚至出現員工私下出售的現象。原市公安局副局長、市政協委員吳延安建議,對這些行業和企業,應該有強制性的約束措施,不能僅靠自律,失管一定要處罰,要讓他們有切膚之痛。一旦公民因個人信息泄漏導致生命財產遭受損失,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向這些企業單位提出民事賠償要求。
“最近我們大學在進行論文的盲審,填表時我發現,不但要寫姓名、單位、聯繫方式、職稱,還要填寫身份證號碼,我覺得有些信息完全沒有必要採集。”上海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市政協委員劉俊敏建議,能否對不同部門採集個人信息做出嚴格的規定,區分權限。比如公安可以採集到什麼程度,銀行可以採集到什麼程度等,都應有不同的限制,越權採集就屬違法。首席記者潘高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