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記者徐偉
2012年7月,唐某在駕駛自卸貨車避讓蔣某駕駛的摩托車時,由於操作不當,雨天路滑,致使卸貨車側滑,分別與蔣某駕駛的摩托車和廖某搭乘的摩托車相撞,導致廖某當場死亡。據瞭解,廖某已妊娠7個月,隨後被送至醫院搶救胎兒,但最終無力迴天,新生兒經搶救無效宣佈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唐某、蔣某承擔此次事故同等責任;廖某及其駕駛員不承擔此次事故責任。事後,因就嬰兒的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廖某的家屬將唐某和蔣某告上法院。
近日,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一審駁回了廖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對於本案的判決,法官解釋說,關於自然人的出生在法學理論界比較常見的有陣痛說、斷臍帶、哭泣說、露出說、初聲說、獨立呼吸說幾種觀點,頗具爭議。在我國,出生後有呼吸的嬰兒即使是隨即死亡,根據戶口制度也要進行出生登記和死亡登記,結合此制度,獨立呼吸說實際上成爲我國法學理論的主流和通常觀點。
通過審理,綜合評判,法院認爲,我國民事法律規定獲得民事賠償的先決條件是具有民事主體資格,自然人的民事主體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經庭審充分舉證質證已查明胎兒剖腹脫離母體時已無呼吸、心跳,不滿足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法律構成要件,故對原告要求賠償廖某腹中胎兒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的訴訟主張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