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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海波、童星近期在《中州學刊》撰文指出,中國社會矛盾存在着“三、四、五”關係:所謂“三”,是指轉型社會、風險社會、網絡社會三大結構性變遷,不僅決定了中國社會矛盾的內涵,也決定它的數量結構;所謂“四”,是指暴力羣體性事件、具體利益衝突、集體性敵視、較爲普遍的社會不滿等社會矛盾的四大層次,決定了社會矛盾的演化路徑和表現形式;所謂“五”,是指應急管理、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整合、政治參與等社會矛盾的五大制度阻斷與吸納。作爲對跨學科的迴應,中國的社會矛盾顯然難以用任何單一的理論加以解釋,對中國社會矛盾的研究也必須要有整體關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