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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賀 磊通訊員劉磊桔李義山)近日,秦女士到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立案大廳遞交了訴狀,她因和丈夫長年爭吵、感情不和而要求離婚。令秦女士稍感意外的是,根據法院公佈的訴訟費收取標準,原本需要交納300元的訴訟費,法院只收取了150元。
原來,作爲司法惠民的一項具體舉措,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部分簡易程序案件減半預收訴訟費用的規定》。由於是首次起訴離婚,並且不涉及財產分割,秦女士的這樁離婚官司正好符合條件,海曙法院按照規定對她減半收取訴訟費。
據悉,寧波中院這一規定主要適用於小額訴訟、物損類交通事故糾紛、首次離婚糾紛、探望權糾紛等簡易程序案件。規定出臺一個月以來,寧波全市法院已受理減半預收訴訟費案件554件,爲當事人減少訴訟費支出29.8萬餘元。
“這些簡易程序案件一般調撤率比較高。由於調解、撤訴案件只收取一半訴訟費,以往當事人都是先交納全額的預收受理費,到結案後還要來申請退回一半。”寧波中院立案一庭負責人介紹說,“而根據新規定,法院在預收時就只收一半,免去了結案後的退費程序,減少了當事人來回奔波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