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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 鑫通訊員史志君侯文飛)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會同該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聯合發佈《關於合適成年人蔘與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的暫行規定》,以切實落實新刑事訴訟法中合適成年人蔘與訴訟的有關規定。
據統計得知,目前成都法院審理中的外省、市戶籍未成年被告人已超過50%,相關案件審理中法定代理人無法通知、經通知無法到場的情況普遍存在。
《規定》共有22條,對合適成年人的選任條件、程序、權利義務以及參與刑事訴訟的具體規定等均進行了明確。其中規定合適成年人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工作者、共青團幹部等八類人員中選任,由未保委審查並徵求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意見,經公示無異議後製作合適成年人名冊,聘期一般爲兩年,期滿經確認合格可續聘。同時規定偵查、批捕、起訴、審判階段原則上應通知同一名合適成年人蔘與刑事訴訟,公安、檢察院應在提請批准逮捕書、起訴意見書或起訴書中列明已選定的合適成年人姓名及聯繫方式。《規定》突出可操作性,以充分保證訴訟效率。
《規定》同時特別明確合適成年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義務,規定合適成年人可以瞭解涉罪未成年人的基本情況、合法權益有無遭受侵犯,發現辦案人員有侵犯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情形的,可以拒絕簽字或者當場提出意見,並向辦案人員所在機關反映。此外,還規定合適成年人在刑事訴訟中有及時到場、安撫未成年人、對案情和個人信息保密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