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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產權析產規則
第二,婚姻關係被否決後不影響共同財產權的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權的構成一般以婚姻關係的合法存續爲前提。但婚姻法解釋(一)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爲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這就意味着原同居當事人有權均等分割同居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
第三,承認婚內贈與的法律效力。目前司法實踐對婚內贈與的法律約束力實行有條件的認可。婚內贈與和夫妻雙方實行分別財產制具有類似的法律性質,等同於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故該類婚內贈與行爲是有效的。
但是,對涉及需要以登記方式確認權屬的物權贈與時可能存在特殊情形。如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不動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產權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法院應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即贈與人在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方不得撤銷。
第四,婚前或婚內受贈具有不同的析產規則。以不動產物權的受贈爲例。婚前父母爲夫妻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相反,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可以看出,婚前受贈的法律效果以歸屬於個人財產權爲原則,歸屬爲家庭共同財產權爲例外;而婚內受贈的權利歸屬原則恰好相反。
根據物權法定原則,婚內受贈的法律後果還必須結合物權登記狀態來確定。如果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與此相對應的是,如果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則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也是目前家庭財產權“股份化”的主要法律根源。
第五,家庭財產權主體解體後的過錯賠償原則。根據賠償權機制而獲得的權益也是調整家庭財產歸屬的一項重要析產規則。如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財產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第六,尊重家庭析產協議的約定和司法終局裁判權。婚姻法雖然規定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同時授權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顯然,家庭析產協議的效力高於一般析產原則。因此,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訴訟中,必須尊重司法權對此類協議的終局裁判權。如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法院可以按照競價規則、評估規則和變現規則進行裁判。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