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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報清遠訊(記者曹菁通訊員黃萍、黃永忠、李俊傑)學生放學後,在校門口嬉戲打鬧撞向自行車造成骨折。受傷學生父母將嬉戲學生和自行車車主連同學校一起告上法庭。近日,陽山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去年11月的一天,小學一年級學生小文和六年級學生小方中午放學後在學校門口嬉戲打鬧,小文不慎撞向了六年級學生小全正在騎行的自行車,被車後輪絆倒。由於小文不同意去醫院,學校的黃老師和另一值班老師將小文送回家並將情況告訴了其奶奶,同時還向校長彙報了情況,校長立即要求黃老師等將小文送到鎮衛生院檢查。
經檢查,小文被認定爲右脛腓骨下段骨折。小文住院治療共花去醫療費25000餘元,後續治療費仍需18000元。爲了治療費用和後續治療費,小文父母多次找到小方的父母、小全父母和學校,要求他們承擔賠償責任,但三方當事人相互推搪。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小文父母遂把上述三方告上法庭。
陽山法院經審理認爲,小文受傷是因爲自己與小方嬉戲打鬧,不慎撞上了小全騎行的自行車,小文、小方對事故的發生都有過錯,小方應承擔一半的賠償責任。小全因爲違反學校有關規定,擅自騎自行車上學,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另一原因,也存在過錯,應承擔三成的賠償責任。
由於本次傷害事故發生在學校放學後學生回家途中,且學校在得知發生傷害事故後,已及時告知了原告的親屬,並採取了相應的救助措施,所以,學校在本次傷害事故中不存在過錯,對此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遂判決學校對此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