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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遊客表示對方提出“半價”私了律師認爲如此扣款不合理
報團遊澳大利亞,旅行社代辦簽證被拒,行程泡湯,過萬元的一半旅費卻要照付。本報報道廣州一起出國遊糾紛,引起全國媒體關注(詳見昨天A16版)。昨天,事主拒絕旅行社提出的五折扣款提議。廣東省法學會理事劉延宇表示,涉事旅行社在事件中未盡解釋與止損義務,也未出示扣費的支付憑證,他認爲僅扣簽證費用纔是合理做法。
文/記者何道嵐、林亦旻
昨天,劉先生表示旅行社日前提出機票等損失各自承擔一半的提議,即把原定的扣款金額打個五折,但他堅持“花錢也要花得明白”,暫拒旅行社的提議。
劉先生的立場堅定:僅承擔簽證費用部分,對沒有被事先告知和消費的部分,拒不負責。據悉,他已就此事向廣東省旅遊局、廣州市旅遊局、廣州市消委會等相關部門求助,但至今沒有迴音,“不到萬不得已的地步,不想走上法律訴訟這一步”。
今年3月,劉先生夫婦在廣州某旅行社營業部報了一個“澳大利亞12天遊”旅行團,二人團費合共38398元。出發前一週,他們接到旅行社通知:代辦簽證被拒。行程泡湯,但旅行社扣除的除了3000多元的代辦簽證費,還有機票費連訂金在內的1萬多元,合計20570元,佔旅費總額過半。此事經報道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事件回顧
巧合?
該旅行社曾發生過類似糾紛
本報記者查證發現,去年初,此次涉事的旅行社曾因類似的扣費糾紛遭兩位顧客投訴。
2011年12月,廣州消費者伍先生在該旅行社報名參加2012年1月2日出發往澳大利亞大堡礁8天遊的旅行團,準備帶七旬母親同行,每人團費13999元。交了團費和護照等資料3天后,旅行社告知:簽證已辦下來,每人需再交5萬元保證金。但到了12月31日,旅行社又告知:伍先生的簽證沒有辦下來,只有伍先生母親一人簽證通過。
旅行社退還了伍先生保證金5萬元,但卻拒絕退團費,並稱13999元團費已花在了簽證、預訂機票和酒店方面,費用已經產生,沒有產生的費用只剩2000元。“感覺像個連環騙局。”
旅行社:
先訂機票是行業常態
旅行社質監部負責人黃先生表示,劉先生需要支付的20570元,全是因簽證失敗而產生的費用。他說,在簽證結果下來前,先預訂團體機票是旅行行業的慣常做法。
1.爲何沒有提前向客人聲明風險?
“合同由廣東省旅遊局統一編制。”黃先生承認“合同上的解釋較籠統”,但“爲客人派發的行程表上有細化的說明”,銷售員也接受過相關的培訓。對劉先生質疑銷售員“存心隱瞞”,黃先生表示不在現場,沒有證據就沒有發言權。
2.有前車之鑑,爲何類似情況還屢屢發生?
黃先生首先解釋說,外國領館出簽證的時間不好預計,但他承認工作有改進空間,對於別家旅行社爲客人預留退票時間的做法,他表示會借鑑其先進經驗。
專家解讀
劉延宇(廣東省法學會理事,廣東省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廣東安華理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1.損失要有憑證
劉延宇說,團費3萬多,簽證連服務費1000多,簽證失敗不能成行卻扣2萬多,於情於理,損失的比例太大。此外,旅行社既然要向顧客追討損失,必須出示支付購買的有效憑證,旅行社在此次扣款中,顯然存在程序上的漏洞。
2.旅行社須阻止損失擴大
劉延宇表示,作爲專業經營者,旅行社應能預見相關風險,在團購機票時,應該設置相關的退票條款,以防因拒籤造成過大的損失。
劉延宇說,在損失不可避免的情況下,旅行社有責任採取補救措施,而非一味將責任推給消費者。
3.“格式條款”須解釋風險
合同註明:“因申請旅遊簽證被拒籤、被拒絕入境、傷病等屬於甲方個人客觀原因,導致不能按時成行或行程中止,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乙方扣除業務損失費後,將剩餘團費退回甲方。”
劉延宇表示,條款對“損失”的細節未作註明,屬“格式條款”,嚴重限制甚至剝奪了對方的權利。因此,旅行社有義務就相關風險詳加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