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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於常態社會或者成熟社會,轉型社會的司法裁判在嚴格依法與獲得公衆認同、保持權威公信之間始終存在着更加緊張的張力。這就需要法官以高超的司法智慧和高度的司法理性,在影響司法公信的多元力量中綜合權衡、審慎決斷,努力凝聚社會公衆對司法裁判的“信任度”。
對於轉型社會而言,司法不僅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防線,更是直面社會思潮衝擊、化解利益衝突的前沿陣地。可以說,相對於常態社會或者成熟社會,轉型社會的司法裁判在嚴格依法與獲得公衆認同、保持權威公信之間始終存在着更加緊張的張力。這就需要法官以高超的司法智慧和高度的司法理性,在影響司法公信的多元力量中綜合權衡、審慎決斷,努力凝聚社會公衆對司法裁判的“信任度”。
憲法法律是人格尊嚴和基本權利的保障者、守護神,是最基本的社會秩序,最低限度的道德良知,也是最大程度的社會共識。由於轉型時期利益格局、社會結構的深刻調整,具體法律規定存在的粗疏、滯後、漏洞或者不合理之處會更加明顯。這並非藐視法律的理由,而應該以更大的決心和勇氣堅守尊重和保障人權、正當法律程序、社會公平正義,以及懲惡揚善等法律精神和法治原則,努力積累一個社會得以維繫和發展進步的正能量。司法裁判中,不論是基於外在壓力、金錢誘惑或者自身信念的失守,一旦突破法律制度規定,違背法律程序,不但會造成冤假錯案,而且因爲敗壞了“水源”,必然引發全社會對正義缺失的焦慮和社會價值混亂,進而帶來社會秩序的失範。正所謂“千里之堤,毀於蟻穴”。不能堅守法律底線的司法裁判,猶如在沙地上建樓,終將無法經受住人民和歷史的檢驗。
個案裁判中堅守法律底線,是司法公信的基礎和前提,也是法官安身立命的護身符。在事關原則、事關根本的問題,比如罪與非罪、違反基本程序、突破法律原則等問題上,必須立場堅定,旗幟鮮明,明斷是非,鐵面無私。即便因受制於大環境和個人認知等因素,對情勢無法準確把握和控制,其底線也應是堅持道德和良知,不同流合污,不推波助瀾,不助紂爲虐。當然,堅守法律底線還需講方法。敢於碰硬的同時,也要善於剛柔相濟、以柔克剛。比如運用法律技術,對於不當干預和破壞法律底線的人和事,要找準其在法律上的硬傷,讓其在法律適用上無話可說、無理可佔。還可以通過運用法律解釋方法,闡明堅守法律底線的依據和理由,爭取理解與支持。
強調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並不表示審判要脫離社會意識形態和社會主流價值觀念。卡多佐在《司法過程的性質》中就提到,法官應當熟悉社區主流的價值標準。司法裁判只有符合具體的發展階段和制度環境,符合主流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才能爲社會接受,也纔有公信力和生命力。我國主要的法律制度許多都是“移植”於法治成熟國家,即便在立法之初經過精心的本土化處理,但作爲外來之物,仍可能存在“水土不服”。因爲立法的抽象性,民衆對即便是明顯滯後的立法往往“關注不足”。但是,對司法個案裁判結果卻是“感同身受”。一些所謂的“理想判決”、“超前判決”,由於忽略了社會共同體的感情和習慣,導致民意強勢爆發,引發了嚴重的公信危機。
轉型時期的社會矛盾錯綜複雜,各種觀念交織醞釀,民意呈現出多元善變等特徵。除了通過媒體瞭解和掌握民意,還可以通過“院長郵箱”、“公衆服務網”、人民陪審等積極拓展和暢通民意溝通渠道,以更加準確地把握矛盾糾紛蘊含的深層社會因素和公衆情緒。一個良好的司法判決,不僅要符合法律的規定,還要關注到社會價值觀念的地域性和法治觀念漸進性。尤其對於涉及社會倫理、公共道德的案件,要通過公開透明的司法程序和翔實的釋法說理迴應和疏導民意,積極修補被損害的法律關係和道德倫理,而不能遠離社會公衆的普遍預期和常識價值判斷。
司法是適用法律規定、遵循法定程序、運用訴訟技術的專門性活動,具有專業性、規範性、程序性等特點。堅持按訴訟程序、司法規律辦案,並不代表法官只能機械執法,是沒有感情、冰冷生硬的裁判機器。羅斯科·龐德在《普通法精神》中就指出,司法裁判和裁判結果應被視爲一種服務或產品,尋求糾紛解決的當事人也可視爲司法之消費者。法官的直接任務是查清事實、適用法律,但終極目的則在於針對其顧客——訴訟當事人的需求而提供其所需的服務。司法服務的質量影響着司法公信的程度。人們對司法神祕、高高在上、程序繁瑣、成本高昂的責備,直接反映司法公信被損耗的原因——司法服務質量欠缺。
司法裁判中落實以人爲本,就應當推崇司法的公共服務性質,體現尊重公民和當事人的意願、保障其權利,維護其尊嚴,避免其淪爲訴訟的客體對象。比如,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婚姻家庭、人身損害賠償等涉及羣衆衣食住行、安危冷暖等切身利益的案件,儘量依法高效、快捷處理,讓當事人儘快恢復到正常的生活狀態,減輕對生活的焦慮感和對未來的不確定感。對來院起訴、申訴和信訪的當事人,一律“有理推定”,然後依審判程序、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確定當事人“有理”或“無理”。通過保障上訪羣衆的程序權利,使其體會到司法的可親與可信,然後推動實體問題和矛盾糾紛的解決。
(作者單位: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