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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章程實習生張濟科通訊員黃華妍)此前既無家族病史,也沒有發病徵兆,22歲的溫某在大街上突發精神病,將陳某砍成重傷。
溫某家人是否要代替他對受害者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本案經黃埔區法院審理後,判決溫某養父母承擔80%賠償責任,其舅舅在養父母責任範圍內承擔30%的補充責任。
案發時無刑事責任能力
1991年,河北籍男子溫某出生。剛出生40天,他就被送到母親的姐姐家裏做養子。之後,溫某以長子身份登記在姨媽的家庭戶籍中。溫某沒念完高中就輟學了。輟學後,家人勸溫某另找學校,他不同意;家人讓他找工作幹,他不肯去,整日在家睡覺。據介紹,溫某性格內斂,不愛說話,有時會一個人無故發笑。
2011年3月,溫某提出想去廣州玩。爲讓他換換環境,養父母將他送到舅舅開的裝飾材料店幹活。沒想到,當年10月,溫某突發精神病,在黃埔區一百貨店門前,連砍20歲的百貨店主陳某數刀,致其多處受傷,花去醫療費近10萬元,後經鑑定陳某爲重傷。
案發後,溫某被當場抓獲。經鑑定,溫某案發時精神狀態符合“精神分裂症”診斷標準,被評定爲無刑事責任能力。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監護人對受害者承擔賠償責任。陳某認爲,溫某親生父母將其送養時,並未辦理相關手續,故其親生父母同樣應承擔責任。此外,溫某舅舅作爲其臨時監護人,也應承擔連帶責任。
去年年初,陳某將溫某及其養父母、生父母和舅舅告上法院,要求賠償20餘萬元損失費。
家人辯稱無需承擔責任
法庭上,溫某變成一個燙手山芋。溫某養父母覺得自己十分冤枉,他們辯稱,溫某在砍傷人之前,並未發現有精神病,也不存在需要監護的情況。而且案發時溫某在外地,他們都沒有在其身邊,無法履行監護責任。
而溫某生父母則認爲,溫某在出生40天就由他人收養,建立實際收養關係,所以生父母無需承擔監護、撫養責任,自然也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溫某舅舅則稱,外甥在自己這裏居住期間,並沒有發病,也沒有發病徵兆,自己不可能對溫某進行監護,所以也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養父母承擔80%責任
經辦法官在分析該案時表示,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監護人對精神病人的監護起止時間,但從立法原意來看,監護人對於精神病人的監護責任是法定的,監護人開始履行監護責任的時間,並不是以監護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時間爲標準,而應是從精神病人開始發病那一刻開始。
本案中,溫某發病時,其監護人並不知道其發病,但只要溫某開始發病,其監護人即應開始承擔監護責任。根據查明的事實,收養行爲是發生在1992年以前,當時我國收養法尚未施行,雙方之間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收養關係。故溫某沒有民事行爲能力期間的法定監護人應爲養父母。
鑑於養父母發現溫某行爲表現與正常人有所差異後,將他送到舅舅處,以改變生活環境,已盡到監護人的責任,應適當減輕賠償責任,於是判決擔責八成。而溫某在舅舅店裏幫忙打雜期間,其舅舅也發現其行爲與常人有所差異,但並沒有重視,也沒有采取相應的措施。因此其舅舅存在過錯,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溫某養父母應承擔80%的責任,賠償陳某17萬餘元。而溫某舅舅則在溫某養父母的責任範圍內承擔30%的補充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