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只有實現國家權力的合理配置,依法運行、民主決策,並充分發揮全社會監督的力量,才能從根本上管住權力,取信於民,贏得人心。
法國啓蒙思想家、法學家孟德斯鳩說,一條萬古不易的政治經驗是,握有權力的人容易濫用權力,直到遇到某種外在限制爲止。英國曆史學家阿克頓也說過,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
社會變革和轉型過程中產生的一些腐敗現象警示我們,不受制約和監督的權力必然會走向腐敗。防止掌權者濫用權力,必須將權力置於有效的監督和制約之下,確保“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我們黨經歷了90多年的發展,深刻地認識到權力制約與監督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推進權力運行公開化規範化”。
在“中國夢”的引領下,加強權力制約監督,不僅是建設廉潔政治、保持黨和國家肌體健康的重要舉措,而且對於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有着重大的現實意義。
教訓:缺乏監督造成嚴重危害
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對遵循經濟規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但一些人不適當地將市場交換原則由經濟領域移植到政治生活中。貪污受賄、權錢交易等現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屢禁不止,成爲損害黨與人民羣衆血肉聯繫的突出問題。
有專家指出,對於整個社會而言,官風不正,會帶動民風頹敗;權力濫用,會對公平正義造成極大侵蝕,甚至會導致社會底線失守、道德淪喪等一系列社會問題。
湖南省邵陽市退休幹部廖建清說,不受監督與制約的權力,必定會被濫用而導致專橫與腐敗,而腐敗是社會政治發展中的一種惰性力,一種腫瘤,一種癌變,它嚴重危害我國現代化建設過程中迫切需要的政治秩序、政治民主和政治效率。
有心人將權力缺乏監督所產生的嚴重危害總結爲四個方面:會給黨和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會嚴重損害人民羣衆利益;會造成幹羣關係緊張;會損害黨和政府在人民羣衆中的形象。
實際上,權力缺乏監督產生的危害絕非四個方面所能囊括,還有其他一些方面的危害也值得警惕,但其核心的、更深層次、更長久的危害是,會損害人民羣衆利益,降低黨和政府的威信,危害黨的執政基礎。
從這些年發生的一些大案要案來看,少數黨員幹部、國家工作人員的腐敗行爲,不僅嚴重干擾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破壞了黨羣關係,影響了黨的形象,而且其很壞的“示範效應”助長了其他一些官員的貪念,如陳良宇案、韓桂芝案、許宗衡案、劉志軍案等,無一不是這方面的典型例證。
分析權力監督乏力的主要原因,除了權力本身的腐蝕性、權力監督規範的落後性等原因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權力監督法制的滯後性。我國權力監督方面的法律還不夠健全,主要體現在權力監督方面的規定,大都出現在不具法律效力的道德教育、黨內文件等當中,而不是以國家法律的形式加以確定。對解決一些司空見慣的腐敗問題,缺乏法律依據、法律手段和法律震懾力。同時,由於立法和執法在一定程度上脫節,往往抽象的規定多,實施的辦法少;應急的辦法多,治本的辦法少,致使對相關問題的處理找不到合適的“抓手”。
理念: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
客觀說,我們的權力規範還落後於權力運用。權力制約機制還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權力監督在實際運行中時常會出現“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下級監督太難”的情況。
人們也許至今還記得這樣一些典型的語言——“官當到我這一級,就沒人管了”,這是山東省泰安市委原書記胡建學懺悔時曾說過的一句話;“我的權力太大,監督機構對我形同虛設”,這是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委原書記李乘龍說過的話;而江西省原副省長鬍長清反省自己的犯罪原因時,坦白承認監督和紀律約束對他沒有起到作用,他說自己就像“牛欄裏關貓,進出自由”。
一些落馬官員的獨白至少說明一個問題:權力的建設性和破壞性如影隨形,運用得好,權力能做成天大的好事;運用得不好或濫用權力,就很可能辦出壞事甚至帶來災難性的後果。建設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必須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讓權力始終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
習近平總書記今年1月22日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發表重要講話時強調,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範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他說,任何人都沒有法律之外的絕對權力,任何人行使權力都必須爲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並自覺接受人民監督。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最重要的是,要編織更爲堅實、緻密、合體的“制度籠子”。一方面,要儘快對現在的“籠子”查漏補缺、修繕鞏固,確保已經顯露出來的漏洞被徹底封死,切斷少數掌權者繼續鑽空子的企圖。另一方面,要根據世情、國情、黨情、民情的變化,廣泛聽取意見,吸納各種力量,集合各方纔智,共同打造一個堅固的“籠子”,使權力不能從籠中輕易竄出,爲所欲爲。
當前,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重要的是要繼續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繼續推動政府行政公開。只有實現國家權力的合理配置,依法運行、民主決策,並充分發揮全社會監督的力量,才能從根本上管住權力,取信於民,贏得人心。
深化行政體制改革,主要是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加強依法行政,抓好公職人員隊伍建設,實現政府創新管理;推動政府行政公開,關鍵要問政於民、問需於民、問計於民,凡涉及羣衆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決策前都要廣泛徵求羣衆意見,增強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衆參與度。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更加重視。5月13日,李克強總理在國務院機構職能轉變動員電視電話會議講話時就指出,要處理好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係,把該放的權力放掉,把該管的事務管好,行政權力必須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內運行。
這一清晰的表述反映了黨和政府的鮮明態度:只有讓廉潔成爲每一位黨員幹部、國家工作人員的立身之本、爲官之基、從政之要,才能最終實現十八大報告中提出的“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標。
路徑:讓法治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保駕護航
監督制約權力,建設風清氣正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除了深化監督體制,完善監督制度,改進監督方式,以及採用黨紀、政紀措施以外,法治在其間發揮的作用已成爲一種重要的推動力量。
僅以最近五年爲例,司法機關在懲治和預防腐敗犯罪,營造廉潔高效的政務環境方面的作爲讓人刮目相看。
2008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相繼部署開展了深入查辦涉農職務犯罪保障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查辦和預防涉農惠民領域職務犯罪等多個專項工作,並以此爲抓手,緊緊盯住重點領域、重點環節、重點人員的貪腐犯罪,做到哪裏有權力運行,哪裏就有法律監督。
特別是對利用權力進行腐敗的國家工作人員,司法機關始終保持一種高壓態勢,不管職務多高,只要腐敗,就一查到底。近幾年對王益、皮黔生、黃鬆有、陳紹基、王華元、李堂堂、康日新、張春江等一批案件的查處,彰顯了司法機關在反腐倡廉、監督制約權力上的積極作爲。
加強權力的監督制約,需要全面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提高反腐敗法律制度執行力,讓法律制度剛性運行。法治是約束權力的一把“利器”,檢察機關通過不斷加大查處和預防職務犯罪的力度,提高了法律制度的執行力,使法律制度真正成爲不可觸犯的“火爐”,不可跨越的“底線”。
“九層之臺,起於壘土”,對權力的制約監督,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只要我們以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勁頭抓下去,一步一個腳印,積小勝爲大勝,就一定能夠切除腐敗這個“政治之癌”,就一定能夠實現河清海晏、官清民安、邦興國盛的中國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