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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寧
新一輪財稅改革,不僅僅囿於“營改增”,房產稅、資源稅、個稅,甚至紅利稅,有的正在操作,漸次論證後有待擴大推廣範圍,有的已“張弓搭箭”。
新一輪財稅改革已從多點“揭幕”。作爲“重頭戲”的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體制改革,直接牽涉中央和地方關係、政府和企業關係,以及政府和市場的關係。與此同時,所謂新一輪財稅改革,不僅僅囿於“營改增”,房產稅、資源稅、個稅,甚至紅利稅,有的正在操作,漸次論證後有待擴大推廣範圍,有的已“張弓搭箭”。
營業稅和增值稅是中國現行稅制結構中最爲重要的兩個流轉稅稅種,幾乎涵蓋所有行業。2012年全國實現營業稅收入1.6萬億元,佔稅收總量的15.6%。當下,增值稅收入由中央地方共享,分配比例爲75%∶25%。上述背景和數字觸發,“營改增”的目標是力爭在“十二五”期間全面完成,這是高層於2013年4月10日釋出的信號。
誠然高層用“力爭”措辭,但不難理解“營改增”是2015年12月底之前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選項。從這個意義上說,自2013年8月起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在全國範圍內推開,自有其現實意蘊,即從自然壟斷產業破題。與此同時,“營改增”將擴大行業試點,擇機納入鐵路運輸和郵電通信等行業,也將不失時機地提振這類產業。藉此引申,不妨把增值稅、營業稅“打包”理解爲一箇中央、地方共享稅,不管現在有沒有納入“營改增”,把這兩個稅種的稅收收入捆在一起,加總後測算什麼樣的分成比例比較合適,亟待出臺政策細則。
溯往,1993年12月,國務院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並於1994年1月1日起與匯率並軌改革同步推出。經年累月,增值稅改革促進了產品在上下游、跨行業及國際貿易中的平等競爭和價格形成機制建設,使產品價格和稅收體系得以優化。緊接着,1994年的稅制改革表現爲:廣泛推行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不必再搞差別化,即所有類型的企業(後來也包括金融企業)統一所得稅率;在中央與各級地方政府之間重新安排財力並改進財權、事權的匹配,此即分稅制改革。此舉導致了中央和地方事權和財權的不匹配,地方財力收入難以支撐經濟社會發展。因此近幾年一些地方政府收入愈來愈依賴土地財政,看似光鮮,實則前景難見。
愛因斯坦曾說,如果他只有一個小時時間用來尋找賴以救命的解決方案,那麼他會把前55分鐘用來定義問題出在哪裏。只要知道正確的問題是什麼,他就可以在五分鐘內解決它。現階段,財稅體制直接或間接延伸到政府職能的各個層面,2013年全國財政預算報告指出,要推進資源稅改革,擴大資源稅從價計徵範圍。而當前我國一些基礎資源產品價格並未理順,鑑於礦產資源、土地資源和森林資源構成資源稅的主脈,須逐步提高資源稅和生態補償費等手段,推進基礎資源價格形成機制、稅收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如此並行,主要生產要素配置趨於合理已然可期。不過,將煤炭等資源品目逐步納入從價計徵範圍,並適當提高稅負水平,這是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在繼2011年資源稅改革以來首次明確表態把煤炭納入資源稅徵收範圍。
儘管上述表態顯得破例,但解讀財稅改革的信號,仍然不可忽視官方的言論和行動。2013年3月1日,國務院出臺“國五條”細則,其中最重要的一條是,對出售自有住房按規定應徵收的個人所得稅,通過稅收徵管、房屋登記等歷史信息能覈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轉讓所得的20%計徵。其作爲稅收手段,已成爲與限購限貸的行政手段同步發力的調控重拳,直接波及房地產製度、預算制度、收入分配製度等一系列改革領域的整體聯動。
問題是,在新“國五條”等相關調控措施之後,不同地區的房地產市場景氣度已受到不同程度影響,未來房地產投資下滑也將拖累投資增速。儘管上海和重慶兩市試點房產稅在先,但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2月出臺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中表述:我國要逐步擴大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範圍,細化住房交易差別化稅收政策,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徵管。因此,近幾年房產稅在全國實行“統一方案”幾無懸念。
作者系《改革》雜誌執行總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