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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丹
5月15日和17日,國內連續發生兩起機場航班“詐彈”事件,影響了16架次航班。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威脅民航飛行安全案件現已全部告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抓獲。針對連續發生的虛假信息威脅民航飛行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公安部日前發出《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威脅民航飛行安全犯罪活動的通知》,明確要求對於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威脅民航飛行安全的行爲,各地公安機關要充分運用法律武器從重從快打擊,嚴格按照刑事案件立案偵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不得以治安管理處罰等形式降格處理。
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威脅民航飛行安全的犯罪嫌疑人,都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至於作案動機,有的因爲曾受處理而仇視社會、意圖報復,有的爲了阻擋債主,有的爲了挽留女友,有的則純屬因爲無聊。理由千奇百怪,但不管怎樣,違法成本低是不法分子頻繁以身試法的重要原因。一個近乎於無聊的虛假信息,對機場和航空公司而言,損失的是真金白銀。據一位飛行員介紹,如果航班在空中接到威脅信息,第一反應是要放掉飛機攜帶的大部分燃油,以便備降,據估算飛機一次飛行帶的燃油起碼10萬元。如果航班落地後要啓動緊急疏散,成本還將進一步升高。以波音737—800爲例,返航或者備降一次,航空公司的損失或可突破百萬。對於旅客而言,寶貴的時間更是耗費不起、折騰不起。同時,在備降的過程中,由於衆人恐慌不已,還導致了部分旅客的人身傷害。而其餘地面人力、物力、財力的損耗更不可估量。
一則虛假信息導致整個航空安全體系處於高度緊張狀態,無論航空公司、機場還是乘客都傷不起。但是一旦“詐彈”來襲,誰都不敢拿人的生命開玩笑,依然必須得第一時間啓動緊急預案,當事航班備降或返航。然而,根據以往的案例,“詐彈”發佈者所受到的懲處顯然不足以威懾潛在的犯罪者。以前一般都是在接受批評教育後放行,或者被處行政拘留,懲處力度最大的是去年12月備受關注的“8·30”深航航班“詐彈”威脅案,被告人熊某最後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縱觀公開報道,國內已宣判的“詐彈”案件中,被告人所獲刑期尚無超過4年的。根據我國刑法291條規定,編造恐怖信息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近些年才新增的罪名,我國刑法及司法解釋尚未對故意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造成嚴重後果作出規定。但由於沒有明確的相關司法解釋從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恐慌程度等方面對“嚴重後果”進行具體的規定,導致了犯罪嫌疑人一般都在基本刑罰下獲刑,不足以給社會樹立一個明確、清淅、廣而告之的法律嚴懲的警示和信號。同時,除了追究其刑事責任,還應當考慮追究其民事責任,機場、航空公司與旅客不應該成爲“冤大頭”,經濟損失不能夠無人認賬。
說到底,頻發的“詐彈”事件除了說明國人公德心的缺失,更直接證實了立法與司法環節對於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威脅民航飛行安全行爲的忽視,或者說是疏於防範。公安部此次要求“不得以治安管理處罰等形式降格處理”顯然是對題了,只是要徹底樹立警示信號,還需要立法進一步明確對“詐彈”的懲罰力度,加強法律的威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