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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薔)一家公司的公車發生車禍後找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調取了監控錄像,卻發現司機有換駕的情況,遂拒絕賠償損失。公司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今天上午,東城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原告方一口咬定沒有換駕,但表示不申請鑑定錄像的證據。
原告是北京一家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涉案車輛爲其所有。原告稱,2012年10月4日清晨7時40分,其法人代表李某駕駛公司的公車(車牌號爲京K524**)駛出華龍美晟小區出車口下坡時,由於坡度較大,門口道路狹窄,爲避讓車輛,誤將油門當成剎車,結果撞了一輛停在路邊的汽車。事發後,原告無法聯繫上車主,打電話報案。交警作出原告負全責、無人員受傷、符合按照簡易程序處理的認定。原告對被撞車輛安排了拖車救援,送至4S店,併爲對方車輛做先行墊付賠償。
原告稱,其在被告保險公司處爲其所有的機動車投保了車損險、三者險等險種。事故發生後原告因此花費維修費、拖車費共計58234元。後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被拒,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相應損失。
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原告的損失,理由是被告存在換人駕駛的虛假情況。
上午法庭審理時,播放了一段事發時小區出車口的監控錄像。錄像顯示,原告的一輛汽車從出車口駛出後,突然加速穿過馬路,撞向前方路邊停靠的一輛汽車。之後,身穿深色外衣的司機從車上走了下來,離開了監控範圍。過了一段時間,穿白色襯衫的李某突然跑了過來,出現在錄像中。被告方保險公司認爲,前後兩個人的衣服及體形外貌特徵均不相同。
“不是你開的車,爲什麼是你向公安部門報案稱是自己駕駛?”法官問道。
“就是我開的車。”法人李某作爲證人出庭說,“錄像裏下車的人就是我。”
“視頻中下車的人可是沒有立即打電話,而是離開了現場。”法官說。
“中間有一段時間,我就在附近待着,沒走遠。”李某說,“我對錄像有一定質疑,錄像只能說明事情是有的,但別的(指換駕)沒有。”他同時質疑錄像證據的合法性,認爲保險公司不是公檢法,無權調取監控錄像。
隨後法官提醒說:“原被告在法庭上所說的每一句話都應該是真實的,如果說假話,可以被採取司法拘留的強制措施,如果構成犯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法官表示合議庭將對證據的合法性進行評議。
李某雖然質疑監控錄像並不能證明司機不是他本人,但他表示不申請鑑定錄像。
保險公司稱,監控錄像是事故認定書上的被撞車輛車主調取的。
法官問涉案車輛平時由誰駕駛?“這輛車沒有專職司機,公司好幾個人都可以駕駛。”李某說。法官又問他當天穿什麼衣服,李某稱他忘記了。
保險公司稱,原告存在事故發生後更換駕駛人的情況。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此種情況不應賠償,故被告不同意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
記者瞭解到,根據《保險法》第27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者以僞造、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如果確實存在換人駕駛的情況,被查出來會按照交通肇事逃逸來處理,受到加重處罰,頂包的人也會被處罰。
合議庭經過評議後,認定錄像證據沒有侵犯個人隱私,是合法證據,同時合議庭認定錄像中的駕車人並非李某,認爲原告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當庭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方表示要上訴。
“只有保證誠信,商業的交易行爲纔有秩序和規則。”法官隨後宣佈,因原告要上訴,判決沒有生效,待判決生效後,將決定是否對做假證的證人予以司法拘留。J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