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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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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浙江省高院獲悉,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輝、張高平再審改判無罪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分別支付張輝、張高平國家賠償金110萬餘元。
2003年被判入獄,2013年再審改判無罪,十年之後一樁冤案終於水落石出,法律終於還了張輝、張高平二人的清白,在張輝、張高平案件中法律的公平、公正再一次得以體現,社會正氣也再一次得以彰顯。
也許,我們可能會因此而喝彩,也會爲張輝、張高平二人洗刷冤屈和得到應有的賠償而欣慰,但是,在這些正面報道、正面能量之後,一個重要問題不容忽視、更不能容忍,那就是這筆鉅額賠償金該由誰來埋單?由國家出嗎?國家的每一分錢都是納稅人的血汗錢,每一樁冤案的賠償都要拿納稅人的血汗錢賠償,這是何道理?讓納稅人情以何堪?依靠國家和納稅人的血汗錢賠償冤假錯案的做法何時才能終結?
中國自古有句話叫做“冤有頭,債有主”,每一樁冤案都有其責任者和製造者,不能在錯誤產生以後,讓這些責任者和製造者一面拿着納稅人的錢賠償,一面臉不紅、心不跳地繼續製造更多類似案件。只有加倍追究冤案責任者和製造者的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讓他們“買”下這筆大單,而不是讓納稅人承擔這筆賠償費用,才能從根本上杜絕冤假錯案。很久以來,很多冤案或行政部門由於錯誤行政,給當事人造成了損失,卻每每都是由國家賠償,責任人或錯誤行政者即使受到處分也只是輕描淡寫或象徵性懲戒,或者變相挪動職位、職務應付社會和民衆。其實,這種過輕的處罰成本不會對社會產生正效應,對責任者永遠也形成不了震撼。
所以,只有加大對冤案責任者和製造者的懲處力度,才能敲山震虎、罰一儆百,才能減少或終結冤案,納稅人才能少付出一點“冤枉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