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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5月22日電(記者徐盈雁)涉訴信訪人員及其他人員在檢察機關辦公區域或者門前實施自殺、自傷等過激行爲或者其他違法行爲的,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協助救治,必要時應當對其採取約束性保護措施,並視情節移送公安機關。這是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瞭解到的。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實施《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條例》(下稱《條例》)。《條例》明確,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的一個警種,實行警察職務序列,攜帶人民警察證依法參與檢察活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務是通過行使職權,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檢察工作秩序,預防、制止妨礙檢察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爲,保障檢察工作順利進行。
《條例》規定,在檢察官的指揮下,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以下9個方面的職責:保護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犯罪現場;執行傳喚、拘傳;協助執行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協助追捕在逃或者脫逃的犯罪嫌疑人;參與搜查;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達有關法律文書;保護出席法庭、執行死刑臨場監督檢察人員的安全;協助維護檢察機關接待羣衆來訪場所的秩序和安全,參與處置突發事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條例》強調了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對檢察人員的依法保護。對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阻礙檢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司法警察將進行及時控制,並依法採取強行帶離現場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對嚴重危害檢察機關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及檢察機關財產安全的,司法警察將採取制止、控制等處置措施。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將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高檢院1996年公佈的《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廢止。
(《條例》全文及高檢院政治部有關負責人就《條例》答記者問見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