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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沓冗長、千案一面等備受詬病的裁判文書問題有望被終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一審民商事案件裁判文書,在全國率先進行簡化改革。法官將不再固守傳統裁判文書“原告訴稱、被告辯稱、法院查明和法院認爲”的四段論格式,而是根據不同案件情況頒發令狀式、要素式或者表格式的判決文書。記者昨天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瞭解到,該院已發文向全省法院推廣深圳式裁判文書改革。
●南方日報記者戎明昌通訊員林勁標
格式“一刀切”:
法官寫得累,百姓看不明
農民工李生跟老東家鬧翻後,第一次上法庭,雙方爭議的焦點不多,主要是加班工資。可是拿到判決書卻把李生嚇了一跳,有將近20頁厚,他有點看不明白。別的工友讓他直接看最後一頁的結果。李生髮現,法官沒有全部支持他主張的加班時間和工資標準。往前翻了翻判決書,沒能找到依據,李生“以看不懂文書”爲由決定上訴。
“傳統的裁判文書格式比較固化,不分案件類型,均由首部、事實、理由、主文、尾部五部分組成。即便是對於簡單案件,無論雙方是否有爭議,從訴稱、辯稱到各方的舉證、質證、認證都需要‘一會兒原告、一會兒被告’的輪番論述,文書常常對一項事實翻來覆去地說,而真正需要說理的部分卻往往簡單,導致頭重腳輕、拖沓冗長。”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郝麗雅告訴記者,現行的文書格式源於1992年最高法院頒佈的《法院訴訟文書格式(試行)》,該格式實施了20多年,隨着社會發展和法官司法能力不斷提高,越來越顯露出缺陷和不足。
“文書不能只是關注自身的邏輯性,而忽略百姓的閱讀習慣和司法需求”,郝麗雅分析,“不區分案情的‘八股式’文書格式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判決的社會認可度和服判息訴率,也制約了審判效率的提高。”
從2005年開始,深圳就開始調研案多人少問題的解決之道。“案件審得快,而文書出得慢、看不懂”,郝麗雅帶領的調研小組發現,這也是當事人投訴的集中點。而法官叫苦連天的也是裁判文書“千案一面”的固定格式化,即便是一個簡單的民間借貸案件,文書一般都不會少於6頁A4紙。
“不是所有的文書都是說得越多越好。”律師楊文彪告訴記者,對於一些爭議不大的案件,當事人更在乎能否儘快拿到裁判結果。
簡化文書:
簡案快審繁案精審
“要讓老百姓在每個案件中感受公平正義,就要讓每一份裁判文書符合老百姓的個性需求。”深圳市中院院長霍敏認爲,對於案件而言,在確保結果公正的前提下,要實現簡案快審、繁案精審。
霍敏告訴記者,目前深圳法院適用簡易審理的案件數佔到全部民商案件85%以上,如果能夠在裁判文書上實現簡化,能大大地提高審判效率,讓公正儘快實現,而且能讓法官把更多精力放在疑難、新類型案件上。
人均每年350件辦案數讓中國法官苦不堪言,而事實上,在中國大陸以外,一個法官年辦案數在5000件以上司空見慣。以香港區域法院小額錢債審裁處爲例,該處處理糾紛額爲5萬元以下的合約糾紛或侵權糾紛,總共只有8名法官,而年處理案件竟然達近5萬多件。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該處的法官處理案件一般是當庭做口頭裁決,不出具裁判文書。當事人若申請出具裁判文書,法官也只是將當庭口頭裁決的錄音進行整理,出具裁決證明,不論述理由。在香港、新加坡,很多案件甚至能做到一分鐘裁決。
“簡案快審、繁案精審”,這是司法途徑解決糾紛的基本規律。正是基於此,深圳中院在前期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出臺了《關於一審民事裁判文書簡化改革的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簡化改革規定》)並於去年5月正式在深圳羅湖、寶安、福田3個基層法院試點,同年7月全市鋪開實施。
三類簡易文書:
爭議在哪法官怎判一目瞭然
深圳中院針對不同類型案件,設計了令狀式、要素式、表格式三類簡易文書格式。此舉措開了全國先河。
據參與草擬規定的法官黃振東介紹,三類文書的主要對象是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情簡單、事實爭議不大的案件,而針對複雜、疑難案件仍然沿用傳統的裁判文書形式,並注重說理。
令狀式文書主要適用於標的在20萬元以下的小額速裁以及事實爭議不大的信用卡透支、按揭欠款、欠繳物業管理費、房屋租金、工傷保險待遇等7類糾紛。令狀式文書去除了傳統文書的原告訴稱、被告辯稱、法院查明和法院認爲“四段論”,僅包含訴訟參與人稱謂和法院裁判主文。令狀式文書實際就是裁判結果的“證明書”,它能配合小額糾紛的快速審結,讓老百姓第一時間拿到裁決。
而要素式文書則是針對案件的要素展開。黃振東以勞動爭議案件爲例,他說,這類案件按照勞動要素可以總結出大約30多個要素,比如入職時間、工資標準、加班時間、工作崗位、工作年限等。那麼訴訟雙方需要首先各自填寫相應的要素,法院開庭時將雙方填寫的要素進行對比,庭審主要針對有爭議的要素部分進行。在裁判文書上,對於沒有爭議的要素,法院直接認定,一筆帶過;而對於爭議的要素,法院才寫明訴辯意見及證據和法院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對於爭議的部分,不區分事實和說理,而採取‘夾敘夾議’的比較符合閱讀習慣的寫作方式”,黃振東提到,這是變革了傳統文書嚴格“先敘述,後議論”的方式。
“這種要素式文書簡單、明瞭,重點突出。當事人按要素填寫既能保證不遺漏訴訟請求,又能幫助雙方迅速理清爭議的部分。而文書又極其方便查詢到法院對爭議部分的認定,讓當事人對最後的裁判結果更加信服。”郝麗雅告訴記者,要素式文書比較廣泛適用在勞動爭議、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糾紛中。
表格式與要素式基本一致,只是將要素用表格方式列明。
效果明顯:
文書改革倒逼庭審變革
4月18日下午2時19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在深圳市寶安區法院開庭。雙方的證據只有一份對賬單。法官邱碧媛將庭審焦點確定在貨款的真實性上。對於對賬單上的13萬元欠款事實,被告沒有異議,但對給付時間有意見。法官查實了雙方的交易習慣後當庭確認了對賬單的真實性。
2時39分,邱碧媛宣佈案件進入宣判階段,在徵求雙方的意見後,當庭裁定被告分13期給付貨款,每期1萬元。逾期執行的,則可申請法院全額執行尚未給付的全部欠款。2時45分,法庭當場打印出了一份令狀式判決書,判決書上只有雙方當事人信息以及法院裁判的結果。雙方當事人當庭表示服判。
“26分鐘,一份滾燙的判決書。”邱碧媛所在的速裁法庭每年可以審結2000多件這樣的案件。她說,這要在以前,當事人從立案到拿到最後簽發的傳統格式裁判文書大約需要10天,現在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到場的話,一般30分內可以完成開庭、判決及送達。
“裁判文書的改革實質上是一種庭審方式的革命。”霍敏告訴記者,這有助於對庭審根據案件的繁簡進行分流,簡案快審,難案精審。
據悉,試行一年來,深圳法院一審民商案件適用簡化裁判文書率達到50%,平均審理週期縮短了15天,當庭裁決率達近40%,上訴率僅爲5%。
觀察
裁判文書改革對法官挑戰大
傳統的裁判文書幾乎很難做到當庭宣判、當庭送達。開庭後,法官撰寫判決書的過程就是形成裁決的過程,“這有一個較長的緩衝期,好處是可以開庭後認真思考庭審時發現的問題,而弊端是當案件積壓到一定程度或拖延過久後,法官會相對生疏。”郝麗雅副院長說。
而新式裁判文書帶來的庭審變化則有效防止了法官拖延,對法官提出了更大挑戰。“當庭認定案件事實、當庭陳述判決理由、當庭宣判、當庭出具裁判文書”,這“四個當庭”是對法官採取令狀式文書的基本要求。而要實現這“四個當庭”卻並不容易。邱碧媛是深圳市第一個“吃螃蟹”的法官,她還記得當初剛開始接觸時的牴觸和擔心,“法槌一下,就沒有迴旋的餘地。”這對法官審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令狀式文書很受百姓歡迎,而且審判效率非常高。”
“那萬一裁判後當事人不服要求上訴怎麼辦?”對此,邱碧媛解釋,法官只是把說理部分放在了庭審上進行,而這些都記載在庭審筆錄當中且進行了全程錄音,如果當事人提出上訴,這些材料都會隨案附送。迅速查明事實作出即時裁決對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逼着”法官增強自身的業務能力以適應裁判文書改革的需求。